个人所得税 在美国和在中国有什么不同

2024-11-28 18:56:53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1、税率

(1)中国个人所得税设有二类税率:一是超额累进税率,二是比例税率。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等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稿酬、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其余各类所得均适用20%的比例税率。 

(2)美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个人所得税法对纳税者的全部应税所得按四种不同申报方式分别规定了级距,同一级距的税率相同,从10%到35%。 

2、起征点的适时调整

(1)中国1980年9月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月起征点为800元;2005年10月调整到1600元,中间相隔了整整25年,期间中国的经济已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居民收入也非比昔日;2007年提高到2000元,中间相隔2年左右;再到2011年月起征点提高到了3500元,又相隔了4年。 

(2)美国国税局按照立法方式,从1981年开始,对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也称宽免额)按年进行调整,其所使用的指数可以是物价变化以及经济情况对货币购买力的影响。

其目的是使个人所得税能使货币购买力随各种指数而调整,从而实现消除通货膨胀对居民生活水平的影响。同时,此举可以减少对税率的频繁调整。美国的年起征点一般为7500美元。 

3、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方式 

(1)在中国,目前工资、薪金是按按月计征(特定行业除外),个体工商户是按年计征,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也就是说,大多数人的工资、薪金一旦计征后,少了要补,多交了,则无法退回。因为中国税法对一般工薪是没有多退少补这一规定的。 

(2)美国的个人所得税是按月预缴,一年清算。采用个人全年汇总报税制度,每人根据婚姻、家庭情况来选取申报类别:未婚单身、已婚合并、已婚分别及户主申报4种类别。每个纳税人有唯一的社会保险号码,各项收入申报信息都汇总在该号码下。

每年年终,雇主就雇员的收入情况发出一式两份的表格,一份发给雇员,另一份发给国税局,表上详细列明了雇员的收入及已代扣代缴的税额。人们可以根据这表格以及其他收入情况进行申报,多退少补。 

4、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 

个人所得税按税制设计及其征收方式可分为综合税制、分类税制、综合分类相结合税制三种。 

(1)中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税制,将个人取得的各种所得划分为11类,分别使用不同的费用减除标准、不同税率和不同计税方法。 

(2)美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所得税制,将纳税人全年全部所得,在减除法定的起征点(宽免额)和成本费用后的余额征税的一种方法。综合所得税制考虑纳税人的综合收入水平和家庭负担情况。可以反映纳税人的综合负税能力。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论文网-个人所得税差异

回答2:

我国和美国的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区别在于:

1,我国税法去采用执行制,而美国采用申报制。这两个除了报税程序不同,还有一个很大的不同是认定阶段的不同。在中国置办一份资产,资产的性质就在购买阶段就已经认定完成了,这份资产依据何种税法,何种交易规则在此时可以直接启用,除非转移或者处分这份资产,这份资产的定性就完成了。公平公正公开,童叟无欺。
而美国本来应该如此,但是它将两个过程给独立了出来,一个是审计过程,一个是申报过程。所以资产的认定依据来自审计过程,认定结果取决于申报过程。区别在于:
(1)最直接的区别就是美国税名目会变的特别多,而且税收的协议对象非常繁杂,税收必然是比我国重得多的,尤其是个人税高出中国不少。而因为存在审计阶段,美国的税法会相当严格,对于普通阶层来说,美国的税是基本跑不掉的,而且为了保证这种严格,不惜动用国家机器来保证,这也出现税警这种奇葩产物。当然资本主义地本质是维护利益集团的。
(2)我国的隐含税的比例会比较高,因为征收的对象不同,最后买单的消费者并非税收协议的对象。而美国直接税率会比例很高,大量的税费价格会直接打在账单里面,否则审计过程就没有依据。
(3)执行制的税法下,征收对象非常明确,故而税制统一,税费管理,也由中央政府和地方一级政府统筹,税费的花费途径相对灵活。
而申报制的税法下,税费项目复杂,而且税费的目必须明确。地方政府对于税收的统筹能力很薄弱。
(4)执行制下的税收无论从认定都非常公平公开,而申报制的可操作余地很多,举个简单的例子,比如遗产税如果征收的话,在我国富人们除了转移资产以外基本上是交定了。
2,我国税法是严格的"累进税制",穷人少交,中产适当,富人多交。无论从社会公平还是社会流动性的角度都是非常合理的。
而美国不是,美国的整体情况是穷人和富人交的税比较少,美国是中产阶级承担大部分赋税,穷人和富人少交。
3,我国的税法执行是法典式执行,税法清晰,一般的个人或者小企业税率是没有操作余地的,执行严格且合理,所以我国税制非常透明公平,但这也造成一个问题,就是企业的税项太重,因为相冲的税项没有相抵政策,而企业所有者的个人税率相反轻了,显得有些失调。
4,我国税法来自整个决策层的立法政策研究,非常严格统一,而美国的税法大致是为某些利益集团服务的游说公司通过游说制度增补或确定。所以美国的税法有不确定性,而且因为利益集团争斗,会有互斥性。
5,中国的税法改革是政策的一部分,而美国税法改革往往是一种解决方案。
每次我国有重大的正在政策变动,和发展计划变动,都会调动税法改革来对于整个政策的执行层面。简单例子就是比如要主导发展某个新型行业,那么就对这个产业的税率做出减免。或者要发展一个港口,直接可以对这个港口的相关产业做出免税政策。
而美国的税制改革算是利益集团地一次新的妥协,比如某次旁氏骗局闹得沸沸扬扬,IRS对于损失严重的人士,就采取了,用损失抵某些税款的补偿措施。当然,这也是游说之后的妥协。
6,我国的税收政策和福利政策是分开的,是两组体系,而美国将很多税收减免当作福利政策来运营。

回答3:

  A                              中美个人所得税差异比较分析  


  一、税制比较

  1、纳税人。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以取得各项应税所得的个人为纳税人。这些应税所得,从来源看,有来源于境内的,也有来源于境外的;从取得所得的主体看,既有中国人,又有外国人;从外国、外境公民在居住的时间看,引进了国际通用的“居民”、“非居民”概念,居民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一个纳税年度(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中居住满一年的个人。非居民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所谓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离境不超过30天,或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天。因此,如何确定上述各项个人所得征税权的所辖范围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

  按照国际贯例,征税范围的确定,依据属地与属人原则双重税收管辖权。其后者又可分为居民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公民管辖权是从法律上对公民的界定为标准;居民管辖权以住所和居住期限双重标准来界定。我国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也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将纳税人分为居民和非居民两种:居民纳税人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纳税;非居民纳税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只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纳税。

  美国个人所得税,以是否拥有美国国籍作为划分纳税人的一个标准。对美国公民或居民,就来自美国境内或世界各地的全部收入课税。对外籍居民,只就其取得的与美国事业有实质关系的收入课税。美国公民,是指在美国出生或其父母是美国的公民,或已加入美国国籍的人。外籍个人有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作美国居民:①允许长期合法居住者;②当年逗留天数×1+去年逗留天数×1/3+前年逗留天数×1/6≥183天。

  2、税基

  美国个人所得税以综合收入为税基,课税对象相当宽泛,除了税法中明确规定的免税项目外,其余来源于各种渠道的收入,不仅包括货币收入,还应包括各种实物收入及资产的增值,从未扣除前的毛收入看,诸如劳务薪俸报酬、利息股息、租金权利金、利润分成、赡养费退休金收入等至少有11种计入个人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与美国相比,我国税基不宽。主要表现在:一是税法中的减免税项目过多,侵蚀了税基。二是我国税法采取了具体列举的形式。属于列举的11类中的所得,需要纳税,而11类之外的所得就不用纳税。而实际生活中有相当一部分收入,很难将它纳入11类中的应税所得,而这部分收入通过哪些渠道、采取哪些形式获得、比重有多大、很难查清,并且急剧增长已成为居民收入差距急剧扩大,形成分配不公的主要原因,个所得税又无法对此进行调节。

  3、税率。

  美国个人所得税税率采用超额累进制,按不同的申报身份分为若干种。

  与美国相比,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分配调节功能又有不显著的地方。主要表现在:对劳动所得实行超额累进税率,而对资本财产所得采取比例税率,资本、财产类税负偏轻,尤其对高收入者更为明显。

  4、费用扣除。

  美国在确定应税所得时规定了许多详细的费用扣除和个人基本减免,费用扣除既包括经营支出,也包括特殊的生计费用扣除,如医药费等,以此照顾有特殊情况的纳税人。对个人生计费用的扣除,还考虑了纳税人家庭成员的数量。

  与美国相比,我国的费用扣除制度过于简单。一是费用扣除没有全面考虑取得收入付出的成本、特殊费用和生计费用;二是不分纳税人未婚、已婚、家庭人口多寡,一律实行定额扣除,不能反映纳税人的实际负担能力,虽简便但不科学。

  二、征管比较  

   1、征管模式。

       美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建立在预扣申报的基础上。工资薪金所得在雇主向雇员支付时,由雇主预扣个人所得税,并按期上缴。对于经营所得和事业所得,纳税人应每季度预缴一次。预扣和预缴的税额由纳税人自定,税法规定了一个比例,年末报缴时若发现低于这一比例,将分诚实错误和故意逃税予以不予处罚和严惩。

  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自行纳税和代扣代缴,以下情况适用自行申报纳税:一是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二是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三是分笔取得属于一次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的;四是取得应纳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其余的所得均由支付者代扣代缴。

  与美国相比,我国自行申报的范围很窄。主要表现在:

  一是由于没有美国那样完备的纳税人税务资料,也没有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我国的代扣代缴存在很大的漏洞。

  二是许多扣缴义务人不按规定扣缴税款,税务机关明知有诈,但要查出,很不容易。   

  2、税务稽查。

  美国联邦税务局的大型计算机系统记录了每一位纳税人的税务档案资料,这些资料从各种不同的渠道获得,可信度很高。纳税人的收入、支出,都记载在其税务档案中,当纳税人递交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后,联邦税务局通过计算机对报税人申报的资料,与其纳税档案资料自动查核比较。如果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有计算错误或申报不实者,便通知纳税人改正。并且,税务部门还会抽出约1%的申报表进行详细的稽查。稽查对象的确定,是根据税务部门事先制定的计分标准,由电脑公正评分,然后根据得分高低加以确定。评分标准会经常变动且不对外公开。一般来讲,收入越高、减项越大、错误越多、申报所得与其他来源记录出入越大,被稽查的可能性也越大。若稽查对象被查出故意造假,违反法律,将受到重罚或以犯罪案件依法论处。

  我国的税务稽查主要依靠人工,效率很低,加之我国还没有建立纳税人的税务档案,重点稽查对象选取完全依靠稽查人员的经验,主观性很大,使稽查的效果大打折扣。

  三、个税特点 

  1、美国

  ⑴彻底综合所得税原则。一切财产和劳动所得不作区别,按统一税率征税,其优点:

  ①准确反应个人税收支付能力,提高公平性;

  ②扩大税基,为筹集税收只需较低的边际税率,减少了逃税刺激。⑵以家庭为计税单位。使税务部门忙于避税补充,征税复杂。

  ⑶个人申报制度。纳税人自行计算年度应税所得及税额,进行申报,并预计分次缴纳,年终结算清缴。

  2、我国

  ⑴分项课征。工薪所得采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体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采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转让等所得采用20%比例税率计算征收。

  ⑵税率较低。从国际上看,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水平比较低。

  ⑶扣除额宽。个税扣除规定同美国比较,扣除额比较宽。

  ⑷便于计算。我国个税采取分项课征,税率级次较少,扣除项目好掌握,计算简单。

回答4:

中国最高限额是20%,美国是30%。
对于单亲、单身、贫困、子女多·····等家庭美国都有减免,中国没有。美国中等收入家庭收养弃儿,可以减免多数的个人税务。
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多数来自工薪阶层,美国多数来自于大资本家。

回答5:

LS说的很不正确,中国和美国对贫困阶层都有减免,中国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是每月3500元,也就是说月收入3500元以下免征所得税。美国也有类似的政策,但美国对富人也有减征政策,是针对投资等商业行为的。中国对富人没有减征,而是对企业有一些类似的减税政策。总的来说,中美的个人所得税体系都是类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