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犯罪集团特点;
1、三人以上;
2、有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3、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4、必有主犯。
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的犯罪分子,可认定为主犯:
1、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2、在聚众闹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即聚众闹事犯罪的聚头,在整个聚众闹事过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人;
3、其他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是犯罪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对社会危害性负主要责任的人。
在事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中,首先提出犯意者通常为主犯,随声附和、表示赞同者通常为从犯。
这个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仅仅在犯罪共谋阶段随声附和,而在具体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亦属于主犯,而不构成从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是关于什么是主犯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主犯包括两种人:一种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即组织犯罪集团,领导、策划、指挥犯罪集团成员进行犯罪活动的组织、领导者可能是一个人,也可能是数个人。另一种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所谓“起主要作用的人”是指在共同犯罪中,出谋划策或者对发生危害结果起重要作用的
刑法26条第一款是关于"主犯"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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