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领居民身份证
凡年满16周岁的本区常住户口居民均应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办居民身份证。
1、申办居民身份证须具备的资料和手续:
(1)《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标准相片2张;
(3)填写《申(补、换)领居民身份证登记表》;
(4)交纳工本费10元。
2、申请人办理申领手续后60个工作日内派出所将通知其领证,领取居民身份证须携带的资料:
(1)《户口簿》;
(2)《申领居民身份证回执》;
(3)收款收据。
二、换领居民身份证
1、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应换领新证
(1)区外迁入的16周岁以上居民,在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的同时,办理居民身份证换领手续。
(2)本区居民凡要求变更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如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的,应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关的证明材料,经审批同意办理户口项目变更后办理居民身份证换领手续。
(3)本区居民的身份证有效期满需换领居民身份证,应在其身份证有效期限满之前3个月内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换领手续。
(4)居民身份证污损、残缺不能辨认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鉴别同意后办理换证手续。换发新证时须交回旧证。
2、换领居民身份证须具备的资料和手续:
(1)《户口簿》;
(2)原《居民身份证》;
(3)居民身份证标准相片2张;
(4)填写《申(补、换)领居民身份证登记表》;
(5)交纳工本费10元。
3、办理换领手续后60个工作日内派出所通知申请人领证。凭《户口簿》、原《居民身份证》、《换领居民身份证回执》、收款收据领取新证。
三、补领居民身份证
居民遗失居民身份证应立即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报失并设法寻找,从报失之日起3个月仍未找回的,可申请补领新证。
1、补领居民身份证须具备的资料和手续:
(1)《居民身份证报失登记表》;
(2)《户口簿》;
(3)居民身份证标准相片2张;
(4)填写《申(补、换)领居民身份证登记表》;
(5)交纳工本费20元。
2、申请补领新证的,原证作废。补领新证后找回原证的,应当将原证交给户口登记机关。办理补领证手续后60个工作日内由派出所通知申请人领证,领取新证时须携带以下资料;
(1)《户口簿》;
(2)《补领居民身份证回执》;
(3)收款收据。
四、申办居民身份证“快证”
凡本区居民在申、换领证件过程中或遗失身份证后,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均可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办制作“快证”。
1、申办快证须具备的资料:
(1)单位证明或街、镇、居委、村委证明;
(2)《户口簿》;
(3)居民身份证标准相片3张;
(4)《申领居民身份证回执》;
(5)属遗失身份证后申办的,还应携带《居民身份证报失登记表》。
2、经派出所审核批准后,由申领人5天内携带派出所发给的《制作居民身份证快证专用信封》(申领人不得私自拆封)、《户口簿》在上午八时至晚上九时(节假日休息)到广州市西湖路88号市公安局制证所办证点办理制作快证手续(必须由申领人亲自去办理,不能代办和代领),并按规定缴纳制证工本费每证60元。
3、在办理制作快证手续后第7天,申领人本人凭《户口簿》及收款收据到办证窗口领证 。
五、申办临时身份证
申办临时身份证必须是在申、换领证过程中或遗失身份证后,以及本辖区内户口待定人员,年满十六周岁以上急需用证的。
1、先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单位证明或街、镇、居委、村委证明;
(2)《户口簿》;
(3)《申领居民身份证回执》或《居民身份证报失登记表》;
(4)居民身份证标准相片2张。
2、经派出所(或分局)审核批准后,在办理申领临时身份证手续起2天内,发给临时身份证。
办理户口登记后,有了身份证号就可以办理身份证
参考资料如下: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
第五条十六周岁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为十年、二十年、长期。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