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和申请再审可否同时进行

2024-12-04 13: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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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申请再审是一种法律明文授予的权利,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范围内进行。申请再审权是一种特殊的诉权。我国三大诉讼法中,民事诉讼法已基本进行了对再审申诉的诉权化改造,允许对民事生效裁判在生效起两年内申请再历森审。在这一法律规定粗烂卖授权下,要求法院对生效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叫“申请再审”,对应的文书叫“民事再审申请书”。超过时限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但仍然对民事生效裁判提出诉求的,一律叫岩逗“申诉”,这时候的文书就叫民事申诉状。此外,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都没有授权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因此刑事、行政案件没有申请再审的说法,因此只能叫“申诉”,不能叫“申请再审”。申请再审是一种诉权,法院受理申请再审后必须进行程序处理,并给予是否再审的裁定,而“申诉”不是诉权,法院接到申诉状之后,没有法律义务进行程序上的处理,只能期待主动发现案件是否存在问题,然后再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决定是否启动再审。

回答2:

这里面容易混淆的是“申诉”和“申请再审”,我们可以谈本溯源来对二者做本质上的区别:
申诉是宪法赋予的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的权利,赋予了公民广泛的申诉权。而申请再审则是诉讼法中的概念,其实从申诉的概念中可以看出,申诉包含了申请再审的全部内容,因为申请再审所涉及的生效判决、裁定属于国家机关的违法失职行为,而申诉中使用了“任何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可见两者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
从立法例来看,1991年正式颁行的民事诉讼法将申诉修改为申请再审,第一次在我国诉讼法中使用了申请再审的概念。而在此之前是没有申请再审一说的,只不过随着立法的不断完善,司法领域的申诉的“个性”越来越明显,所以就缺汪盯把这一领域的申诉冠以申请再审之名,并由司法领域对其进一步完善,但不论怎样,白马始终是马,陵并申请再审始终是申诉的一部分,它是司法领域针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提出抗议与寻求救助的特有称呼而已。
两者关系微妙化伏和的原因,说白了,申请再审就是在申诉,但是,由于司法领域的申请再审属于专有称谓,而且随着自身的发展,其声誉与运用频率已远远超过了其他领域的申诉,所以显得独立性较强,从给人的感官层面而言,这就好比一个人用的是iphone,别人都会说这个人用的是iphone而不是说用的是手机,但实质上iphone还是手机。
所以,两者关系可以概括为,申请再审属于狭义层面的申诉,因为申请再审是申诉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人问,申诉和申请再审可不可以同时进行,这是对两者概念的不清楚,申请再审就是在申诉,只不过称为申请再审能将其区别于其他领域的申诉而已,而当你在法学试题中答题用申诉代替申请再审也没错,可为什么不能得分,那是因为没有使用专业术语,答题不严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