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中的思想是被表达,而不是创造。这意味着思想是先行存在的,公共的,抽象的。但任何思想要被传播,都需要语言和符号来进行。那么语言符号的特定排列,结构,即形式。形式是作者所选择的,是具有智力劳动包含其中的,包括逻辑关系,论证方式,语法结构,用字用词,是一种具体化。
那么,勾股定律是思想,谁都可以用,但勾股定律的证明方式有好多种,而每种具体的证明方法是有著作权的。
但是对仅具有唯一表达形式的思想则不予保护,因为此时思想与形式同质化了。
综上,思想和表达形式是抽象和具体的关系,在实务中根本找不到明晰界线,原告主张侵权作品表达形式雷同,被告认为雷同的是思想。。。。往往是使用作品近似度来判断。
思想无法创造,只能被表达或者发现。创造的永远只是形式,就好像工业技术只能创造产品,却不能生产科学原理
按照著作权法的原理和传统以及各国一般的著作权立法和实践,作品独创性要求,仅限于作品的表达,而不及于作品的思想内容,此即各国广泛接受的思想和表达二分法原则,也是确定著作权保护范围的一项基本原则。
换言之,即著作权的保护只涉及思想的表达,而不保护思想本身。这一原则的确立是著作权制度发展中的重要成果之一。思想和表达区分的重要意义在于解决了作品独创性的外延,从而为限定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奠定了基础。因此,著作权法中所指的作品,其内涵较之于语言学中的作品要窄的多,仅指不同形式的对思想的表达。
思想与表达二分法体现了著作权法律制度对作者利益和其他创作人以及公共利益之间的一种平衡,其宗旨在于降低创作成本,形成一种合理的创作激励机制,从而促进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
教材上就有关于这样的表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