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
《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国务院
《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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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国家劳动能力鉴定标准1-4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5-6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符合上述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条件之外,就目前政策,还需要缴纳养老保险累计达到15年,才可以办理病退,如果是10年只能办理退职。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或者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该退休。但你说的情况是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可能无法办理提前退休。保险起见,建议你再咨询一下你单位所在地的社保中心,了解一下当地的政策。
在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属下的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地址:安远路45号),鉴定出部分丧失劳动力的结论,是不可以提早退休的;而要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才能提早退休的。依据是《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本市因病丧劳提前退休(职)审批工作规范》的通知》(沪人社养发(2010)43号)网页链接和办事指南的“因病丧劳提前退休(退职)审批”网页链接等规定。
第一、《本市因病丧劳提前退休(职)审批工作规范》的通知》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本市因病丧劳提前退休(职)审批的管理,规范因病丧劳提前退休(职)的审批程序,根据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办事指南的“因病丧劳提前退休(退职)审批”规定(原文如下):
三、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 104号)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