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包括以下: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另外还有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根据《民法》,特殊侵权民事责任主要包括:
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侵权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就工作人员职务侵权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四三十五条规定的接受个人劳务方就提供劳务方的劳务侵权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生产者的产品责任;
第四十八条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机动车侵害非机动车的交通肇事事故;
第六十五条以及整个第八章规定的环境污染责任;
第六十九条以及整个第九章规定的高度危险作业责任;
第七十八条以及除第八十一条动物园的动物侵权外的整个第十章规定的饲养动物侵权;
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物件倒塌损害赔偿责任。
其中第七十九八十条关於未采取安全措施和烈性危险动物的饲养是绝对无过错责任,即受害人的过错也不能免除责任;其它情况为相对无过错责任,受害人故意则免除责任,重大过失则减轻责任,一般过失不能免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