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间私自外出第一次被发现时警告。社区矫正人员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
法律分析
缓刑是一种对法院已经定罪、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分子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制度。被宣告缓刑后,虽然不用在监狱服刑,但是也要遵守相关的缓刑规定,定期到派出所报到,不得私自外出,否则会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缓刑期间可以去外地,到外地去做事,经住所所在地派出所同意,可以出外地做事,并定期向派出所汇报你的活动情况。社区矫正是一种新型的现代刑罚理念,有利于提高改造教育罪犯的质量,维护社会治安和秩序,有不少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社区矫正的方法,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不得超过一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五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一次发现是警告
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
(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
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警告,没啥事的,只要你犯的事不大就没啥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