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谓背对背信用证,是中间商分别与实际供应商和实际买家分别签订合同,并约定以不可转让的信用证为结算工具,则实际买家以中间商为受益人开立一个不可转让的信用证,中间商在接到该信用证后,以自己为开证申请人,开立一个以实际供应商为受益人的信用证。那么,实际供应商利用信用证做交货交单,兑用信用证。中间商在接到实际供应商的单据之后,用自己的发票替换实际应该是的发票,并兑用实际买家开立的信用证,交单议付。
2、所谓对开信用证,是买卖双方护卫买家和卖家,即同时签订一份购买合同和一份销售合同,也就是双方各自已买家的身份购买对方的一种商品,并以卖家的身份销售给对方另一种商品,换句话说,就是双方同时既作为进口商,又作为出口商,即在进口一批商品的同时,出口一批商品。但是结算则采用各自以对方为受益人,开立一个信用证,并分别按照信用证的规定进行操作——具体的操作流程,对于每个信用证而言,没有什么特殊的过程,只是这种形式被称为“对开信用证”而已。
那些人不用再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