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或行政规定未对综合用地进行明确界定。2000年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国土资发[2000]303号)明确:合同第四条土地用途按《城镇地籍调查规程》规定的土地二级分类填写。2007年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颁布后,应按该国标规定的土地二级分类填写。属于综合用地的,应注明各类具体用途及其所占面积比例。因此,综合用地一般是指同一宗地包含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用途,例如商业和城镇混合住宅用地,教育和科研设计用地等。 综合用地最高出让年限为50年。实践中,涉及多种用途的综合用地出让年限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多种用途不动产很难分割、只有一个使用者的,按照综合用地最高出让年限50年办理出让手续;二是各用途不动产之间可以分割,用途界限清楚,可分别属于不同使用者,为保证各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一般应当按照综合用地所包含的具体土地用途分别确定出让年限。如一二层为商业、上面为住宅的,应当明确其中商业用地和住宅用地各自分摊的土地面积,并明确商业用地出让年限为40年、住宅用地出让年限为70年。【链接】《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55号令)相关规定: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