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煤气中毒身亡房东担责吗?

2024-11-23 09:5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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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煤气中毒身亡, 房东被判赔41万枝宽:租房签免责条款有效么?

一次煤气中毒意外,夺走了一条鲜活的生命,改变了两家人的命运。

2月28日,在成都市郫都区安靖镇一小区,房东周蓉(化名)依然记得两年前那一幕:2016年2月,一名刚入住两天的小伙子,在出租房内一氧化碳中毒意外身亡。

如今,死者家属向她索赔60万元,法院一审判定,燃气公司不需承担责任,作为房东的周蓉,要承担七成责任赔偿,约41万元。

问题来了,房东和租客之间,有哪些权益关系?房屋租赁合同中,房东和租客约定免责条款有效么?

还原

租客中毒身亡房东被起诉

“租客在我的出租房里中毒身亡,我想过要担责,但没想到是如此巨额的赔偿。”

2016年2月14日,时年22岁的云南临沧小伙小杨,通过墙上张贴的告示找到周蓉,双方达成口头约定,小杨租下一间出租房,三个月租金1050元。

然而两天后,2月16日晚上,亲属前来出租房寻找小杨,电话不通、敲门无人应答,便找来房东周蓉开门。

门一开,只见小杨以半跪姿势,匍匐在饭桌旁边,早已没了呼吸,警方随后赶到,排除他杀,司法鉴定显示,小杨系“急性一氧化碳中毒身亡”。

协商不成,双方进入司法程序,2017年8月,属地法院判决认为,事发出租房通风条件并不良好,设施简陋,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与小杨中毒死亡具有直接关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鉴于死者家属提出60万元民事赔偿,法院一审判决,房东周蓉承担七成责任,赔偿约41万元,死者小杨自身承担三成责任。

再探

事发现场为简易出租房

28日下午,记者来到安靖镇再探事发现场,这是一间面积约18平米的简易出租房,系房东周蓉自建房屋,位于五楼。

推门进去,左手边分别是厨房和洗手间,右手边是一张双人床,正对大门是一扇窗户,窗户旁有一张桌子、一个简易衣柜。

造成小杨一氧化碳中毒的热水器,如今仍挂在厨房墙上,连接热水器的排气管道,借助墙面上的一个通风口,通往室外。

如今,当事双方各执一词,房东周蓉不服一审判决,提出多个质疑,准备向成都中院提起二审。

由于死者小杨为云南临沧籍,并无亲属在成都,且亲属留给法院的电话已无法接通,记者只能联系到他的代理律师张云良。

“死者是农村户籍,家庭比较困难,已经猛卖亮支付不起诉讼费用。”张律师告诉记者,其实家属起诉的,并不止房东一方,家属也将提供燃气的燃气公司告上法院,“但法院认为燃气公司并无责任,个人认为,这样划分责任欠妥。”

探讨双方权益

房屋租赁签免责条款有效否?

不仅是周蓉,事实上,一氧化碳中毒事件近年来屡见不鲜,出租房也是高发、高危类型。

问题来了,房东和租客之间,有哪些权益关系?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房东和租客约定免责条款有效么?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陈杨律师进行了解读。

解读1

不损害租客安全

房东应保证屋内设施安全规范

陈杨认为,房东与租客之间存在租赁合同关系,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房东应当保证提供的出租房屋及室内设施设备符合安全规范,不会对租客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

落实到本案中,若租客煤气中毒死亡是由于房屋内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导致的,房东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在租客的责任方面,如果他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存在违规操作的行为,配岁则不应当承担责任;若租客存在使用不当的行为,他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问题的关键,在于法院结合案情,对双方责任进行划分。”

解读2

房屋租赁签免责条款

在法律上并不成立

成都一房屋租赁行业人士告诉记者,如今房东和租客在签订合同时,一般都会附加一项免责条款,约定“如出租房内发生火灾、煤气中毒、违法犯罪等意外事件,和房东和中介无关。”

但陈杨律师认为,即便有这样一个约定,但出现意外事故,比如因房屋设备问题引发煤气中毒,房东也要承担责任。免责条款,也不能免除双方应尽的法律和合同义务。

对于房屋租赁,他也提出了两点建议。首先,房东在出租房屋时,一定要确保房屋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

其次,租客在租赁房屋时,一定要对房屋及室内设施设备,进行仔细的检查,如发现问题,要及时要求房东解决,并且严格按照使用规范使用相应的设施设备,杜绝违规操作。

回答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