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宣部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办公室副主任 高书生 文化体制改革时至今日,仍然听到两种相互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公益性文化事业与经营性文化产业是区分不开的,在二者之间总是存在相互重叠的“准公益性”灰色地带;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事业与产业只是概念之分,文化是可以产业化的,应当大力推动“文化产业化”。这两种观点都失之偏颇。 长期以来,我国文化单位大都采取事业体制,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自2003年起,文化体制改革坚持一手抓公益性文化事业、一手抓经营性文化产业,把文化单位区分为公益性和经营性两种类型,推动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其成为合格的文化市场主体。 经过几年的实践探索,在出版发行、文艺表演以及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等重点领域,除个别单位继续保留事业体制外,绝大多数都已作为经营性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即使在最难区分的新闻媒体行业,也已确定改革思路:党报党刊将广告、发行、印刷等经营性部分剥离出来转制为企业,电台电视台将网络传输、电视剧制作以及广告经营等经营性部分也剥离出来转制为企业,实行制播分离。下一步,拟将各类报刊社区分为时政类与非时政类两种类型,推动非时政类报刊社转制为企业。 文艺院团的分类改革目前也确定了基本思路,即保留事业体制的主要有三类:一类是代表国家水准、起示范作用的,主要是文化部直属的文艺院团;一类是体现民族特色、属于民族瑰宝的,如少数京剧、昆曲;再一类就是市场发育需要一定过程、高雅艺术的,如芭蕾、交响乐、歌剧等。 需要强调的是,文化体制改革从来没有提出“文化产业化”,而是始终坚持事业和产业“两轮驱动”。即使全面完成文化体制改革,所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依然存在一定数量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包括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站)等,也包括继续保留事业体制的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以及时政类报刊社、公益性出版社和重点文艺院团等。“文化产业化”的观点,是对文化体制改革的误解。 关于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之间的关系,除了对二者进行科学的区分外,还应揭示二者之间的内在联系。 文化是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集体记忆,其以物质的和非物质的形态传承,并作为共同财富、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成为公益性文化事业的主体。文化事业是文化的积累与积淀,而文化的积累与积淀是永恒的、永无止境的,图书馆、博物馆等积淀的就是人类在过去创造的灿烂文化。与此同时,人类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还在不断创造新的文明成果,在充分吸收以往优秀文化的基础上,还会产生新的精神文化需求,并表现为各种市场需求。为满足人民群众的当期文化消费,就要依靠文化企业创作生产丰富多彩的文化产品和服务,繁荣文化市场,从而形成了文化产业。 一方面,文化产品和服务作为文化产业的成果,除满足当期消费外,必然会作为文化的积累与积淀,逐渐转化为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成为公益性文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文化产业发展是文化事业繁荣的基础。另一方面文化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极大地激发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创造性,文学艺术、人文社科、科学技术等原创作品不断涌现,成为文化产业发展的源泉,促进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因此,文化事业的繁荣是文化产业发展的源泉。(编辑:王晓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