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第87条分析

2024-11-27 18:4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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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刑事立案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的案件没有依法立案以及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法律监督。根据本条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办案、调查研究及公民、组织报案、控告、举报等途径,发现公安机关该立案而不立案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该立案而不立案,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机关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如果认为该理由不成立,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则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立即立案。公安机关应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且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立案条件,而公安机关不予侦查的案件:
一、公安机关接到报案或者发现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没有作出刑事立案决定的,这种情形属于典型的有案不立。
二、公安机关以治安处罚案件立案或者处理。俗称“以罚代刑”。在司法实践中,这类案件较为普遍,原因在于公安机关没有按照刑事案件立案,把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作为治安处罚的对象对待,这实际是放纵了犯罪。
三、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后转治安处罚、劳动教养等行政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