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役、拘役或者独立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0条规定:对已经逮捕的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变更强制措施:
(一)患有严重疾病的。
(二)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三)正在怀孕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
3、收监以后就是犯人了,如果让犯人处理只能保外就医,或者办理假释,这些是非常难的。
扩展资料:
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七十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取保候审
如果审查后认为不能适用缓刑的,则法院可以在开庭前将被告人逮捕收押,也可以在开庭后或宣告判决时立即将被告人逮捕收押。开庭后判实刑,一般会直接收监。
第六十六条 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
(三)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第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已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对于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依法对被告人重新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手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重新计算。人民法院不得对同一被告人重复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第八十条 对已经逮捕的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
(一)患有严重疾病的;
(二)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三)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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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监执行的种类和条件:
一、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
1、必须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判决的罪犯。
2、判决的刑罚必须是实刑。
3、管制、缓刑(除死缓外)、监外执行、劳动教养、收容教育、收容教养、强制戒毒等不属于收监的范畴。
二、被判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遵守一定的条件,否则,就要宣告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即收监执行)。撤销缓刑的情形有以下三种:
1、缓刑期间再犯新罪。这里的新罪,是相对于已判之罪而言的,它既包括故意犯罪也包括过失犯罪,既包括同种之罪也包括异种之罪。只要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间再犯新罪,就应当依法撤销缓刑,对新罪和原判之罪实行数罪并罚。
2、缓刑期间发现漏罪。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说明犯罪分子隐瞒了部分罪行,没有认罪伏法和真诚悔罪,应当依法撤销缓刑,对漏罪和原判之罪实行数罪并罚。
3、缓刑期间严重违法。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也应当依法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机关应当及时作出收监执行的决定:
1、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2、拒不报告行踪、下落不明的。
3、采取自伤、自残、欺骗、贿赂等手段骗取、拖延暂于监外执行的。
4、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医疗、诊断病历材料的。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收监执行
如果审查后认为不能适用缓刑的,则法院可以在开庭前将被告人逮捕收押,也可以在开庭后或宣告判决时立即将被告人逮捕收押。开庭后判实刑,一般会直接收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
(三)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已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对于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依法对被告人重新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手续。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重新计算。人民法院不得对同一被告人重复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对已经逮捕的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
(一)患有严重疾病的。
(二)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三)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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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监对象: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13条第2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可见,我国刑罚执行机关收押的对象是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
2、收监机关
根据《监狱法》第2条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但是,对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罪犯,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根据我国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即有拘役所的放在拘役所执行,没有拘役所的可放在就近的监狱执行,远离监狱的,可放在看守所内执行。因此收押机关主要有监狱、拘役所和看守所三种。
3、收监条件
对罪犯收监执行刑罚必须具备的法定要求。根据我国监狱法的规定,收监条件是:
(一)必须是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罪犯。
(二)不具有应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情况。
(三)必须具有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结案登记表等法律文书。监狱没有收到上述文件的,不得收监;上述文件不齐全或者记载有误,可能导致错误收监的,不予收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_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_收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役、拘役或者独立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0条规定:对已经逮捕的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变更强制措施:
(一)患有严重疾病的。
(二)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三)正在怀孕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
3、收监以后就是犯人了,如果让犯人处理只能保外就医,或者办理假释,这些是非常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