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是审理程序的变更,不是按新案件的审理,因此,没有新的答辩期和举证期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