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纲领》定位为新中国的人民大宪章,在一个时期内将起到临时宪法的作用。《共同纲领》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一致同意以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的政治基础。国体和政体是要解决的基本问题。关于新中国政权的性质,即国体,《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关于政权的组织形式,即政体,《共同纲领》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
实行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新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同国体、政体相适应的,还有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经过相互合作、反复比较,郑重地选择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的召开,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正式确立为新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关于国家结构形式,《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
由此,基本确立了在我国统一的国家内,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这个基本政治制度。
关于人民政协,《共同纲领》规定: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为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其组织成分,应包含有工人阶级、农民阶级、革命军人、知识分子、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少数民族、国外华侨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代表。
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由全国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执行了全国人大的职权;在全国人大召开后,人民政协作为统一战线组织继续发挥作用。
《共同纲领》是全国人民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是中国人民百年革命经验的总结和成果,是新中国的建国纲领和建设蓝图,在全国人大制定宪法之前,它具有临时宪法作用。
《共同纲领》的起草、制定和通过表明,中国共产党的最低纲领即新民主主义革命纲领,已被集中代表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民主阶级、各少数民族、海外华侨及其他爱国民主人士意志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所一致接受,成为全国各族各界广泛团结的政治基础。在整个新民主主义建设时期,《共同纲领》成为全国一切党派、团体、个人的行为活动的共同准则。
序 言 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地区、人民解放军、各少数民族、国外华侨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代表们所组成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就是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表全国人民的意志,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组织人民自己的中央政府。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一致同意以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的政治基础,并制定以下的共同纲领,凡参加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和全国人民均应共同遵守。 第—章 总 纲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为中国的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和富强而奋斗。 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教育的、社会的生活各方面,均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婚姻自由。
《共同纲领》全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这个纲领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于1949年9月通过的。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以前的建国纲领,起了临时宪法的作用。《共同纲领》对于团结一切力量,彻底完成民主革命和过渡到社会主义革命的转变,起了重大的作用。
《共同纲领》对新中国的国家体制,政府组建,人民权利,军事制度,外交政策,经济政策,文化教育和民族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例如,总纲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为中国的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和富强而奋斗。”明确国家政治体制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级人民政府为行使各级政权的机关。 国家最高政权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人民政府为行使国家政权的最高机关。”明确国家机关产生和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