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2月25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和邮电部根据《烟草专卖法》制定了烟草制品邮寄的管理规定,并联合发 文,自1993年3月1日起恢复烟草及其制品邮寄业务。 规定:邮寄卷烟、雪茄烟,每件以2条(400支)为限(两者合寄亦限2条),且每人每次限寄一件。
可以,最多寄两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