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已经离婚,不是夫妻关系了,那么相应的监护关系就此终结。这位离婚后的残疾人和前任丈夫在离婚生效那一刻起,已经没有监护和被监护法定关系。但是《婚姻法》规定,这种情况下,虽然离婚,但是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有义务提供帮助。
《民法通则》规定:
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婚姻法》规定:
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说一个爱字要用一秒,写个爱字要用四秒,可传递它却要用一辈子。我愿意用我一辈子的时间去把这爱传递给你,别怀疑我的真诚,快快按你电话的...
,
一般监护人都是有直系亲属,或者夫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