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之诉,证据在对方手里,现在需要立案,怎么办?

2025-04-14 20:2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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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2015年5月1日立案有原先的审核制度,变为登记制度,法院本着有案必立原则,立案时法院不审查证据,证据是在庭审中提交,用于支持自己的诉求,证据要在法庭中质证,没经过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证据在对方手里无妨,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帮助调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七条 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