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要进行备案。
需要提供的材料和手续: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研发项目立项文件。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4.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5.经国家有关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6.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
7.集中开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比例等资料。
8.研发项目辅助明细账和研发项目汇总表。
9.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起始于1996年。当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提高企业经济效益,联合下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首次就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问题进行了明确。
放宽研发活动适用范围。原来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要求享受优惠的研发活动必须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期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两个目录范围,现改为参照国际通行做法。
除规定不适用加计扣除的行业外,其余企业发生的研发活动均可以作为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纳入到优惠范围里来。换言之,从操作上以及政策的清晰度方面,由原来的正列举变成了反列举,只要不在排除范围之列,都可以实行加计扣除。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需要备案。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行备案管理, 除“备案资料”和“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外,其他备案管理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执行。
拓展资料:
一、
申报及备案管理
(一) 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见附件),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随申报表一并报送。
(二)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行备案管理, 除“备案资料”和“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外,其他备案管理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