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二、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三、会计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四、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五、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六、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七、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八、本规定经协会第一次理事会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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