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中没有“妨碍司法公正(证)罪”这个具体罪名,但《刑法》第六章第二节的所有内容统称为:妨害司法罪。
妨害司法罪具体罪名包括:伪证罪、妨害作证罪、打击报复证人罪等等罪名,具体您可以参见《刑法》第六章第二节的内容。
“妨碍司法公正罪”的罪名出自英国,即当时的英格兰和爱尔兰法律,是指犯罪者在司法过程中通过干扰、欺骗等手段,使法庭作出偏向自己或第三者的判决,以致公义无法获得彰显。该罪名是普通法系(英美法系)的法律制度,是国家刑事公诉案件管辖之一。比如英国、香港、美国一些州都有该罪名,我国的刑法虽无此具体罪名,但其实质也区别不大,对司法秩序都有所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