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熟人使用假币被发现,共搜出7000元。请问会怎样处理?

2025-04-04 00: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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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涉嫌构成持有和使用假币罪。
为依法惩治伪造货币,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等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司法解释。今后,明知是假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总面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回答2:

在认定持有、使用假币罪时,总的讲,要根据案件事实和刑罚的有关规定,进行系统分析,从中做出判断。这是把单个现象归结为普遍现象的判断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以下几个问题应引起我们注意。

对于无知持有使用假币数额较小的,如何处理?我们认为,在这类案件中,行为人虽然持有使用假币的数额较小,但因缺乏对假币的明知,因此不够成本罪。

发现误收假币后而使用的,应如何定性?我们认为,这是一种明知为假币而使用的行为,如果数额较大,应按犯罪处理。行为人发现误收假币后,为了避免自己的经济损失而使用,数额较大的,尽管有其可以谅解的一面,但它同样危害货币的正常流通,使假币难以禁止,从而具有了可罚性。当然,对于集受害人加害人于一身的行为人所实施的使用行为,在处罚时可以从轻。

对于伪造货币后而持有、使用假币的行为应如何认定?这里涉及伪造者与持有者,伪造者与使用者的相互关系问题,分而论之是一种可行的办法,也是伪造行为的自然延伸。在伪造后而持有假币场合,持有就失去独立的意义,并成为伪造货币罪这个有机整体的组成部分。对于伪造行为后而使用假币的认定,则有不同的意见。在以往的审判实践中,有的认为已构成数罪,即伪造货币罪和诈骗罪(当时没有规定使用假币罪),主张实行两罪并罚:有的虽然也认为构成数罪,但坚持按牵连犯处理。我们认为,使用不同于持有,它不是伪造行为引起的,因此,对使用假币的行为进行单独评价是必要的。至于如何处理,我们倾向后一种意见。因为伪造货币是为了使用,存在着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从一重罪论处是适当的。

回答3:

这人要判刑的
人品这么差 就该判刑
不劳而获的垃圾!
花出去好害别人白辛苦

坚决支持判刑 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