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家用汽车没有强制性的报废标准。但对于营运汽车,则有不同的要求或标准。
(一)、在私家车方面:
虽然取消了强制报废标准,但对于在用车型,仍需要注意以下方面,否则不能上路行驶。
1、车辆经修理或调整仍然达不到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的;
2、车辆在经修理或调整后即使车辆相关安全参数符合,但若在排放、噪声源等方面仍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3、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4、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不需要审批,经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二)营运车辆
(1)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
(2)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
(3)上述车辆达到报废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必须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污染物排放有关规定进行严格检验,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但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
(4)对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应当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三次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注销登记,不允许再上路行驶。
(5)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或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报废。
(6)本通知没有调整的内容和其他类型的汽车(包括右置方向盘汽车),仍按照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和《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执行。
(7)本通知所称非营运载客汽车是指:单位和个人不以获取运输利润为目的的自用载客汽车;旅游载客汽车是指:经各级旅游主管部门批准的旅行社专门运载游客的自用载客汽车。
以上内容,摘录相关政策法规标准。
小车一般是15年,15年后可以申请延期,延期后每年年检2次,第二十年后每年检四次直到第三十年强制报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