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在假币收缴管理过程中出现哪些行为,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罚款

2025-03-31 09:5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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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2003]第4号令)第十七条规定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罚款,同时,责成金融机构对相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发现假币而不收缴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收缴假币的;
(三)应向人民银行和公安机关报告而不报告的;
(四)截留或私自处理收缴的假币,或使已收缴的假币重新流入市场的。
上述行为涉及假人民币的,对金融机构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涉及假外币的,对金融机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假钞,亦称伪钞,是指伪造、变造的货币,伪造的货币是指仿照真币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变造的货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2011年8月,以TJ55、AZ88、WL15、YX86开头的新版假钞开始在全国部分地区出现。
2013年4月,PL078574开头的百元假钞出现,6月23日山东省首次发现C1F9开头的高仿百元假币。之后,宁波、北京相继也出现这种假币,号码分别为“C1F9605156”、“C1F9605159”和“C1F9605162”。
2014年09月03日,浙江台州警方查获800多万元M3W96开头的假币。据报道,北京、山东、广州、辽宁等多地都出现了这种假币 。
假币制造,最原始的方法是用扫描器扫描,再用打印机印出来,或用彩色影印机影印,印出来之后是整版的钞票,然后用剪子剪开,由于大部份打印机和影印机都不支持双面打印,所以伪钞通常是用两张纸分别印两边,然后用胶水粘合。有些伪钞还配上金属线和假浮水印,增加像真度。

回答2: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2003]第4号令)第十七条规定——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罚款,同时,责成金融机构对相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发现假币而不收缴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收缴假币的;
(三)应向人民银行和公安机关报告而不报告的;
(四)截留或私自处理收缴的假币,或使已收缴的假币重新流入市场的。
上述行为涉及假人民币的,对金融机构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涉及假外币的,对金融机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