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规定,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注销、破产后,债权人(包括注销、破产企业职工)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