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死了,我欠的12万信用卡需要我家人还吗?

2024-11-26 10: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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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需要。

只要有共同财产,并且没有分割,家人享有继承权,并继承死者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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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案件分析

家住镇原县的李某欠了刘某4000元砂石料款,李某去世后,刘某向李某的妻子和儿子追讨欠款未果酿成纠纷,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李某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归还欠款。近日,镇原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

原告刘某诉讼称,前几年,他为李某生前经营的建材厂拉运供应砂石料,2014年10月31日,他与李某结算,李某共拖欠其砂石料款4000元,因无现金给付,李某便给其出具了一张4000元的欠据,后经其多次催要未果。

2016年7月,李某因病去世,李某的妻子王某以及儿子依法继承了李某遗产,但还是不清偿其欠款。现向法院依法提请讼诉,要求李某的妻子和儿子共同清偿李某生前欠款4000元。

被告王某辩称,她和儿子承认原告刘某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均认为其并没有继承李某遗产,现仅为财产保管人,因此并不是本案清偿主体,原告刘某的债权是李某经营建材厂期间形成的,刘某应向建材厂主张。

【审理】

镇原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李某生前拖欠原告刘某砂石料款4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李某因病死亡后,原告刘某以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被告王某以及儿子作为李某的法定继承人,对李某生前与王某夫妻共同财产中部分财产在转化为遗产后,应当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李某生前所负债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镇原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王某及其儿子在继承被继承人李某的遗产范围内共同清偿原告刘某砂石料款4000元。

参考资料:人民网《【以案说法】丈夫死亡 妻子继承遗产应偿还债务》

回答2:

不需要

1,《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这就是说,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取得始于出生。而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是指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于死亡时消灭,作为自然人的信用卡持卡人已经死亡,其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也就终止。

2,被继承人的债务是指被继承人个人生前依法应该缴纳的税款、罚金以及应由他个人偿还的合法的财产性债务。而信用卡透支的钱是在作为被继承人的持卡人死亡之后发生的,不属于被继承人债务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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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条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一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十三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第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第十五条 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第二节 监 护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注: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回答3:

人死后,其银行的贷款也不会消失,也是需要偿还的。

夫妻存续期间,一方欠的债务,另一方有义务偿还。亲人关系上,如父子儿女,在继承财产的基础上有必要偿还,额外部分不需要偿还。就是说假如你死了,留下五百块钱,这个钱是给你儿子的。你儿子最多可以给银行还五百块就可以了。

另外银行不是高利贷,不会逼死你的,十二万也不是什么大钱,努努力一年半载就挣回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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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自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回答4:

信用卡持卡人死亡后,所欠款是否需要偿还,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1、在正常情况下,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引成的信用卡欠款,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作为夫妻一方的持卡人死亡后,其配偶仍负有偿还信用卡欠款的法定义务。

2、如果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应在持卡人的遗产范围内偿还信用卡欠款;如果继承人继承了持卡人的遗产的,则应在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负责偿还信用卡欠款。

3、如果不属于上述情况、且没有其他的法定债务承受人的,因可以不再偿还信用卡欠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4、子女死后,欠信用卡的债,父母只在继承财产的范围内偿还。

子女与父母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不因血缘关系的存在而混同。

子女的债就是子女作为主体与他人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与其父母无关。

在子女死亡后,按照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遗产应偿还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但应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出部分,继承人不负偿还义务。

父母作为继承人当然要受上述规定约束,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偿还被继承人所欠债务。

继承法还规定,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超出遗产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在实际生活中,有不少父母自愿替子女还债,作为一种优良传统应予支持、提倡,但在法律上,父母没有替子女还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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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自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参考资料:中国普法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回答5:

  子女死后,欠信用卡的债,父母只在继承财产的范围内偿还。
  子女与父母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不因血缘关系的存在而混同。子女的债就是子女作为主体与他人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与其父母无关。在子女死亡后,按照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遗产应偿还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但应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出部分,继承人不负偿还义务。
  父母作为继承人当然要受上述规定约束,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偿还被继承人所欠债务。继承法还规定,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超出遗产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在实际生活中,有不少父母自愿替子女还债,作为一种优良传统应予支持、提倡,但在法律上,父母没有替子女还债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