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转自澳门特区治安警察局....问题:我嫁到澳门已经一年,并领取了非永久居民身份证,但刚与丈夫闹翻,准备办理离婚手续,那麼我的身份证会否被没收? 解说:由於您当年系因与配偶团聚这前题而依法获批给本澳的“居留许可”,且未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七年而成为永久居民;故此,若婚姻关系此时结束,一般情况下,当局会因为原批准之前题已不存在而取消您的“居留许可”(或不批准 您的“居留许可”续期申请)。 意味着你不但不可以申请永久居民身份证,而且连非永久居民身份也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