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三条第三款: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四条第二款: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在实际操作中,向境外非居民企业汇款时,根据合同,支付方代扣代缴10%的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按照1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