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科决定不起诉后会怎样?

2025-04-01 09:4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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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原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以上五项情形下,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建议,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不构成犯罪下的不起诉决定书,只是对错误刑事拘留和错误逮捕的依法确认,是对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确认,被羁押人有权获得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金。该不构成犯罪下的不起诉决定书,一般情况下,不对限制人身自由外的其他职权行为是否违法作出确认,被侵犯其他权利(生命健康权、财产权)的人不能以此获得其他被损权利的国家赔偿,而应该通过专门的确认程序进行确认,然后提起国家赔偿申请。
  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规定》第九条第(一)项规定: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对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的财产作出返还当事人决定的,以确认论。如果在不起诉决定书中作出返还当事人决定的,该不起诉决定即同时是对财产强制措施的确认,被侵犯财产权的人可以此记载返还财产内容的不起诉决定书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获得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财产。
  其他具有对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财产等措施认定为违法的法律文书的,也以确认论。被侵犯财产权的人还可以就查封、冻结财产提出确认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