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商标还没有完成转让是可以提出撤回申请。
撤回商标转让申请,是指商标转让方和受让方依法共同向商标局提交书面转让申请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不再履行或暂不履行商标转让过户事宜,进而又共同向商标局申请商标转让撤回申请的行为。商标管理、运作实践中,商标转让人和商标受让人双方在商标局核准商标转让申请之前,可以共同以书面申请方式请求撤回转让申请。
只要商标还没有正式完成转让之前,那商标就可以申请撤回。只要转让双方都协商好,然后向商标局提交资料申请撤销。商标局审查认定可以撤销的,那么商标转让就可以撤回。
根据商标法规定,在商评委做出对商标转让的决定、裁定前,申请人使用书面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说明理由,是可以撤回商标转让申请的。
申请人撤回商标评审申请,商标评审程序终止。
但是,在撤回商标评审申请后,申请人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与理由提出评审申请
可以撤回商标转让申请
撤回转让申请需要转、受让双方同意,并在申请书上盖章。
撤回转让申请无规费。
撤回转让申请无固定申请书式,申请书中通常需要填写:转让人名称、地址,受让人名称、地址,商标号、代理机构、联系电话、传真等,可以根据转让申请书式来改动。
以前办过时间大约五个月,现在可能会快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