丙取得该表的所有权。丙是通过合法的买卖手段继受取得该表所有权,是故丙在此案例中获取该表所有权的行为是属于善意的,即丙是在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该表的物权是有瑕疵的。
根据民法中的相关规定,该表的原所有权人甲在此主张其权利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丙拥有该表的所有权;丁属于盗窃行为,其获得该表所有权的行为是属于恶意的即(丁在获得该表所有权时是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表的所有权人),是故应该认为其在该表上获取的所有权是自始无效,其获取该表所有权的行为是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因此丁不得该表所有权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甲虽然是该表的原所有权人,但因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原则,甲可以和丙采取协商的办法,通过合法途径重新获取该表所有权,否则甲不得该表所有权,因该表在前公告期间完成后,甲在该表上的所有权即已经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
第二十四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扩展资料: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财物(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如受让人在取得该财物时系出于善意(+合理对价+公示),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善意取得制度是适应商品交换的需要而产生的一项法律制度,其法律根据主要是《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
善意第三人是指在某有瑕疵的法律关系中,该瑕疵法律关系双方之外的,任意不知法律关系有瑕疵,而做出有损瑕疵法律关系双方某一方的人,该第三人所做出的损害行为并非出于故意。通俗的理解就是第三人在民事行为中,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自己参与的行为是不合法或者违反第三方约定的,还当作合法行为在参与。
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善意取得中的“善意”包含对占有、不动产登记等权利外观的信赖,而善意第三人的“善意”仅为不知且无过失地不知某些法律事实,包括权利、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和单纯的事实等。或者也可以说,善意取得中当事人“知道”一些事情而被认为是善意,而善意第三人因为“不知道”一些事情而被认为善意。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丙应取得所有权。因为丙依法拍得该表时已合法取得该表的所有权,丁偷去该表后,虽然实际占有该表,但因为取得行为的非法性,丁并未取得所有权。因此,公安机关再次招领时,所有权人应为丙。
丙。。!原因由楼下的代为解释。。。
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