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之间有什么矛盾?

2024-11-21 17:4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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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私有制商品经济条件下生产商品的劳动所具有的私人性质和社会性质。
私有制为基础的商品经济,以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归私人所有和社会分工的存在为条件。生产资料归私人占有,决定每个生产者都是独立的商品经营者,生产什么,生产多少,怎样劳动,劳动期间多长,完全是个人的私事,劳动产品也归私人所有。因此,私有制条件下生产商品的劳动具有私人性,是私人劳动。另一方面,商品经济建立在社会分工的基础上,商品生产者只生产某一种产品,以至某一种产品的一部分,他们的劳动是互相联系、互相依赖的。私人劳动的总和形成社会总劳动。每个商品生产者的私人劳动都构成社会总劳动的一部分,因此,私人劳动又具有社会性,是社会劳动。私人劳动有二重的社会性:一方面是劳动的社会有用性,应该是对社会有用的劳动,能满足社会的一定需要,是社会总劳动的一部分,是社会分工体系的一部分。另一方面是劳动的社会均等性,生产者对别人有用的私人劳动能够同任何另一种对他有用的私人劳动进行等价交换、从而相等时,他的私人劳动才能满足生产者本人的多方面需要。
生产商品的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是矛盾的。生产商品的劳动虽然具有社会性,是社会劳动,但它在生产过程中却直接是私人劳动,这种劳动最后能不能转化为社会劳动,能不能构成社会总劳动的一部分,并不取决于他本人,而取决于别的商品生产者对其劳动的需要,即取决于社会,这就是矛盾。具体地说,社会分工是一个自然形成的生产机体,它的纤维在商品生产者的背后交织在一起,而且在继续不断地交织下去。他的劳动可能继续是社会分工的一部分,可能是社会分工发展所需要的,但也可能已经全部地和部分地被另一种劳动所排挤。然而,在私有制的条件下,由于生产是在竞争和无政府状态之下进行的,商品生产者在直接生产过程中是无法确切地知道和估计社会对各种劳动的需要的。因此,私人劳动要符合社会的需要,构成社会总劳动的一部分,就不能不带有盲目性和偶然性,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之间也就不能不存在着矛盾。
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的矛盾在生产过程中已经存在,但只有在商品交换过程中才能表现出来。这是因为商品生产者只有通过交换劳动产品才发生社会关系,只有通过商品交换才证实私人劳动在事实上为社会总劳动的一部分。所以,商品交换既是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的矛盾的表现过程,又是它的解决过程。如果私人生产的商品全部都能在市场上卖出去,证明商品的使用价值在质上和量上都符合社会的需要,有社会使用价值,从而私人劳动的社会有用性就实现了;如果不仅商品全部能卖出去,而且他所生产的商品换回了同等的价值量,那末他的私人劳动的社会均等性也实现了。因此,商品交换的成功意味着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矛盾的解决。反之,如果商品卖不出去,私人劳动的全部或一部分得不到社会的承认,矛盾就没有解决或者没有完全得到解决。
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的矛盾,反映了私有制商品经济的本质。同时,商品经济的其他一切矛盾,如具体劳动与抽象劳动的矛盾、使用价值与价值的矛盾、个别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矛盾等等,都在这一个矛盾的基础上产生出来并受它的制约。这些矛盾的存在和作用决定着商品经济的长处和短处,决定着商品生产者的命运。所以说,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的矛盾,又是私有制商品经济的基本矛盾。在资本主义的商品经济中,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的矛盾发展为生产社会化与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形式之间的矛盾。
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的矛盾是简单商品生产的基本矛盾

[Time] 来源:

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的矛盾是简单商品生产的基本矛
盾 在私有制条件下,商品所包含的一系列矛盾,如
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矛盾、具体劳动与抽象劳动的矛盾,等
等,都是由私有制为基础的商品生产的基本矛盾即私人
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所决定的。
简单商品生产是单纯为交换而进行的商品生产。私
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是简单商品生产的基本矛盾。
这是因为,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商品经济是以生产资料的
私有制和社会分工为存在条件的。一方面,在私有制条件
下,生产资料和劳动力都属于私人所有,他们生产的产品
的数量以及品种等,完全由自己决定,劳动产品也归生产
者自己占有和支配,或者说,商品生产者都是独立的生产
者,他们要生产什么,怎样进行生产,生产多少,完全是他
们个人的私事。因此,生产商品的劳动具有私人性质,是
私人劳动。另一方面,由于社会分工,商品生产者之间又
互相联系、互相依存,各个商品生产者客观上都要为满足
他人和社会的需要而进行生产。因此,他们的劳动又都是
社会劳动的组成部分。这样,生产商品的劳动具有社会的
性质,是社会劳动。对此,马克思指出,当劳动产品转化为
商品后,“从那时起,生产者的私人劳动真正取得了二重
的社会性质。一方面,生产者的私人劳动必须作为一定的
有用劳动来满足一定的社会需要,从而证明它们是总劳
动的一部分,是自然形成的社会分工体系的一部分。另一
方面,只有在每一种特殊的有用的私人劳动可以同任何

另一种有用的私人劳动相交换从而相等时,生产者的私
人劳动才能满足生产者本人的多种需要。完全不同的劳
动所以能够相等,只是因为它们的实际差别已被抽去,它
们已被化成它们作为人类劳动力的耗费、作为抽象的人
类劳动所具有的共同性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
卷第90页)私有制条件下,商品生产者私人劳动所具有的
这二重性质,表现为生产商品的劳动具有私人劳动和社
会劳动的二重性。
生产商品的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是统一的,同时也
是对立的。其矛盾性表现在:作为私人劳动,一切生产活
动都属于生产者个人的私事,但作为社会劳动,他的产品
必须能够满足一定的社会需要,他的私人劳动才能转化
为社会劳动。而商品生产者的劳动直接表现出来的是它
的私人性,并不是它的社会性,他的私人劳动能否为社会
所承认,即能否转化为社会劳动,他自己并不能决定,于
是就形成了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这一矛盾的解
决,只有通过商品的交换才能实现。当他的产品在市场上
顺利地实现了交换之后,他的私人劳动也就成了社会劳
动的一部分,他的具体劳动所创造的使用价值才是社会
需要的,他的抽象劳动所形成的价值才能实现。如果他的
劳动产品在市场上没有卖出去,那就表明,尽管他是为社
会生产的,但事实上,社会并不需要他的产品,那么他的
产品的价值也就不能实现,他的私人劳动便不能得到社
会的承认,结果也就不能转化为社会劳动,私人劳动与社
会劳动的矛盾也就得不到解决。
在私有制条件下的商品生产,是在竞争和生产的无
政府状况下盲目进行的,从而使商品的供求经常脱节。同
时,由于分工的进一步发展,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的矛盾
也会日益加剧。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的矛盾是以私有制
为基础的简单商品生产的基本矛盾。正是这一矛盾,决定
着简单商品生产的本质及其发展过程、结果,决定着商品
内部的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矛盾,决
定着商品生产者的命运。这一矛盾还包含着资本主义矛
盾的胚芽。随着简单商品经济发展到资本主义商品经济,
这一矛盾也进一步发展为生产的社会性与资本主义私人
占有制之间的矛盾,并成为资本主义一切矛盾的根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