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受到业内关注的《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发布,在钢铁业和废钢回收加工贸易领域引起一定的反响,一些经营者和业内人士认为这是废钢产业的发展和废钢市场的兴隆都是一大利好。
业内人士认为对于再生资源的综合利用问题,我国历来十分重视,并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规划》明确提出,到2010年,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达到10%,比2005年提高2.5个百分点;全国可再生能源年利用量达到3亿吨标准煤。这次又发布了《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在税收政策上进行高调整,目的就是更好在贯彻实施《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
那么,这次新出台的《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对于废钢行业及废钢市场将产生什么影响和作用呢?这是钢厂、废钢回收加工贸易企业及废钢市场人士所关注的。
据一些经营者和业内人士介绍,这次发布的《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比较关心的是: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
这是此次《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新的内容,也是经营者关心的热点。对于“先征后退”,一些从事废钢铁回收、加工、贸易的企业和经营者认为,先征17%,后返70%,这样经营者实际缴税率废钢铁销售额的5.1%,幅度不是很大,但经营者对“后返70%”还是有些顾虑,认为17%的税一下子交纳了,而返70%则是遥遥无期,对企业的资金周转增加了一定的负担。
不过,一些经营者感到,从总体上看,全国统一征收17%增值率,废钢经销商将销售价格按此提高,销售给用户,退税时,财政部门再给废钢经营企业返回70%,这样,废钢经营单位的实际收益提高了。由此,从事废钢贸易的积极也更高了。
特别是一些从事拆船和废旧汽车拆解行业,此《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明确“报废船舶拆解和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适用本通知的各项规定。”所以,这些行业的经营者积极性也增强了。近年来,国内拆船业发展较快,拆船废钢增多,该新的政策实施后,有利于促进我国拆船业的发展,废钢资源将会增多。
然而,有的废钢经营者也担心按征17%增值税来适度提高废钢价格,终端用户是否能够承受,这要看废钢市场供需情况,如在2008年下半年以来,由于整个钢市不景气,钢厂减产限产,对废钢需求明显下降,废钢市场价格频频下跌,不提价也销不了,若提价更无人问津了。
业内人士认为,这次《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明确,全国统一实行“先征后退”政策,由此改变过去各地废钢铁贸易的税收政策不统一的问题。在以往,由于各地税收不一致,造成废钢经销商跨区域交易所产生的矛盾,对钢厂采购废钢也带来一定的影响。有的废钢经销商将废钢铁向税收政策优惠或废钢价格高的区域去卖,当地钢厂采购不到当地的废钢资源,往往从较远的地方去收购。此外,还造成钢厂与钢厂之间在废钢采购上的不公平竞争,有的废钢经销商乘机抬价或囤积居奇,使废钢市场价格混乱,无序竞争。而这次废钢税收政策调整之后,长远来看,有利于促进废钢铁资源的回收利用,促进废钢铁回收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节约资源,节能降耗,保护环境,同时有利于国内废钢市场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一些废钢铁经营者也谈到,这次新出台的《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对于钢厂来说更是一大利好。这是因为目前的废钢铁等再生资源的税收不一,各地没有一个统计的规定,废钢铁市场资源、价格等都相当混乱,有的地区的有价无市,钢厂只得用高价采购;新的政策实施后,经销商开具给钢厂的增值税发票同样能抵扣17%的进项税,这对钢厂废钢来说应该没有实际的不利影响。若此政策实施到位,对钢厂的实际利益也将得提高。而从长远来看,《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实施,钢厂的废钢资源在某种程度上更能得到保障,从总体看,它有利于钢铁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税收公平和税制规范,是一项有利于整个行业长远发展的积极的政策措施,其意义深远。
财政部、税务总局12月9日联合发文(157号文)规定:
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原废旧物资免税发票,改为增值税发票。
实行先征后返的政策,09年返回70%,10年返回50%。
从规范行业来看,是有利的,但是短期内会对回收行业带来冲击。
退税的细则没有出台,各地返税的速度也不一样,如果退税出现打白条,
那对于回收行业就是致命的打击。
此政策对大型利废企业也就是钢厂来说没有益处,但对现金交易的民营
地条钢厂是利好。
新政策基本恢复到2001年5月前的政策,只是提高了退税的门槛,更强调了
环保、治安、消防等部门的审查、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