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的生意人被称为商人。
商人是指以一定的自身或社会有形资源或无形资源为工具获取利润并负有一定社会责任的人,或者是指以自己名义实施商业行为并以此为常业的人,古代士农工商四民之一。
中国历史上虽然长期处于农业社会,比西方国家进入商业社会晚了几近一个世纪,但中国商业其实早在奴隶制时期的商代和西周就已经产生。在商朝繁盛时期,一部分商族人经常到周边民族地区开始农贸产品互换方式,因此,在外族人心目中,做买卖的就是商族人。商朝灭亡后,商族人做买卖的就更多了,虽然后来随着历史的发展,买卖人已不再以商族人为主体,但人们却习惯仍把“商人”作为买卖人的通称。
最初,人们把做贩运贸易的叫做“商”,坐售货物的叫做“贾”,即所谓“行曰商处曰贾”。到了春秋时期的商贾,已被列为四民之一。《左传》称“商农工贾,不败其业”(宣公十二年),又称“商工皂隶,不知迁业”(襄公九年)。尽管此时商人的社会地位还很低下,还是在官府直接控制下的“工商食官”的商人,但是已经是一种专门职业。所以齐桓公问管仲曰:“晋中之窗成民之事者若何?”管子对曰:“四民者,勿使杂处,杂处,则其言,其事易。”公曰:“处士、农、工、商若何?”管子对曰:“昔圣王之处士也,使就闲燕;处工,就官府;处商,就市井;处农,就田野”(均见《国语·齐语》),并且由于商人必须善于“观凶饥,审国变,察其四时而监其乡之货,以知其市之贾”,并且还要能够“服牛辂马,以周晋中之窗四方,料多少,求贵贱”(《管子·小匡》)。古时虽然泛言商贾,实则二者是有区别的,《周礼·天官·大宰》之职曰:“以九职任万民……六曰商贾,阜通货贿”。孙诒让注云:“行曰商,处曰贾者。可见,春秋时期,由于公社内部已经有了量变,有了一定程度的内部分工,出现了一种“商”,专门从事远程贩运,组织货源,所谓 “服牛辂马,以周四方”的就是商贾。
春秋时代虽然是以“官商”为主,但是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公社所有制即井田制度的逐渐量变,晋中之窗列国中也出现了有钱有势的大商人。例如:《国语·晋语八》云:“夫绛之富商,韦藩木楗,以过于朝,唯其功庸少也;而能金玉其车,文错其服,能行诸侯之贿,而无寻尺之禄”。这些富商大贾,显然已非“官商”,当是“无寻尺之禄”的“私商”。这些富商由于积累了大量财富,常常经营高利贷,所以《晋语八》中,也就有了栾桓子“假贷”的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