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专业婚姻律师许乃义为您解答:
《司法解释三》对于房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分割房产有如下规定:
计算方式(一):
共同还贷20万
首付30万
贷70 万
贷款总利息 60万
总房款:100万+60万=160万
房屋现值:200万
共同还贷部分(本+息)占总房款(房款+利息)的比例:20÷160=12.5%
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12.5%×200万÷2=12.5万
计算方式(二):
共同还贷20万
首付30万
贷70 万
贷款总利息 60万
总房款:100万+60万=160万
房屋现值:200万
房屋增值倍数:200万÷160万=1.25倍
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20万÷2×1.25倍=12.5万
计算方式(三)
共同还贷20万
首付30万
贷70 万
贷款总利息 60万
总房款:100万+60万=160万
房屋现值:200万
房屋增值比例:(200万-160万) ÷160万=25%
共同还贷的一半:20万÷2=10万
对应的财产增值:20万÷2×25%=2.5万
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20万÷2)+(20万÷2×25%)=12.5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