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诈骗和民间借贷

2024-11-29 05:2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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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诈骗罪与民间借贷纠纷,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之目的。具体有一下因素:
一、审查行为人借款的用途是否具有非法性?
行为人对于借款用途的非法性是判断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的重要依据。对于正常的民事借款,行为人一一般会将款项用于正当用途,并且会在借款时主动说明;以达到使借款人相信而且愿意借款。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主要将借款用于非法目的,如贩毒、非法经营、赌博以及投机行为等。当然,也有少部分行为人在用于非法目的后按时归还的,但审判实践中多见之于获取了非法利益或暴利,具有偶然因素,但只要事后归还,当然就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
二、审直行为人在借款时是否实施了诈骗手段
手段的非法性是确定行为人主观目的的重要依据。行为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大多表现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手段。采用貌似合法的借款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是近年来行为人实施的诈骗手段之一。司法实践中大部分案件的行为人都是采取把借款方式与其他的诈骗行为共同实施的方法,从而达到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此时的借款行为只能是为诈骗行为打掩护,或者说是整个诈骗行为的一部分。以借款方式形成的诈骗罪中的诈骗行为与民间借款纠纷中的借款未还行为,都包含有一定的欺骗成分,但诈骗罪的欺诈行为对于行为人的借款不还的非法占有目的起着决性的、根本性的作用。正因为有事前的诈骗行为,行为人才认为有“充足” 的理由认为不予归还,也正因为有不予归还的非法占有目的,才会采取各种诈骗手段,这种非法占有目的和诈骗手段之间是互为因果的。而一般的民事借款纠纷中的借款未还,因不具有非法占有借款的主观目的;行为人是要通过正常的借款行为来实现自己正当利益,行为人在借款前后虽然采取了一定的欺骗手段。如夸大自己的诚信度、归还能力等,但这种欺骗行为对借款的最终归还不具有实质的影响, 或者说这种欺骗行为与事后发生的不能归还的结果之间不具有诈骗罪的手段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属于借款后的诚信瑕痴行为。
三、审查行为人有无还款能力
这里所说的还款能力包括借款前和借款后,一般而言,判断有无还款能力;我们不能只简单的审查行为人在借款时的实际条件如何。如果行为人在借款前不具有还款能力,但在借款后将款项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进行正当的投资,有固定、可靠的收入来源,那么其具有还款能力是显而易见的。有的行为人在借款前具有还款能力,但在借款后因客观原因导致还款能力丧失的,因其主观上不具有不归还的非法占有目的,不能以诈骗罪定罪处罚。但如果行为人在因客观原因导致借款无法归还之后不是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以实现尽早归还借款。 而是趁机逃离,对债权人避而不见,表现出不愿承担责任的消极态度,行为人的这种“趁机赖账”的态度完全可以推定其主观上已经产生了非法占有目的。
四、行为人不能归还借款的原因
无论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的诈骗犯罪还是民间借款纠纷,其最终结果都是因为为人没有归还借款而成立。但一般的民事借款纠纷, 由于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故意,借款不能归还的结果只能是由客观原因所致。如不可抗力、经营亏损等,而诈骗犯罪中的不能归还借款,是由行为人的诈骗他人财物的主观原因所致,即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与不能归还结果具有因果关系。这种因非法占有的目的导致不能归还的结果有两种情形,一是能够返还而拒不返还i如携款逃离、对出借人避而不见。行为人的这些拒不返还借款的表现,完全可以认定其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二是因为行为人将借款用于挥霍浪费、违法犯罪活动如赌博、非法经营、贩卖毒品等;由于行为人对于款项的挥霍浪费或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后可能导致款项的无法归还这一结果是明知的,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可以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五、行为人有无还款的实际行为
既然有“借款”行为当然就应当有“还款”行为,这里的还款行为包括如数归还借款的现实行为,也包括在借款用完之后为还款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