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 - 离婚时孩子抚养权问题?

2024-11-23 09:2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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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的宗旨,在审理离婚纠纷中关于子女抚养权的问题时,需要遵从几个原则,即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子女抚养权问题,并作出具体规定。

1、针对两周岁以下的子女

根据该《通知》第1条的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上述规定,主要考虑到孩子在哺乳期,以及其他不便由男方照顾的情况,原则上由女方抚养,更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但是有上述情况之一的,男方也可以主张抚养权。当然夫妻双方也可以协商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随父方一起生活,如对子女的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以准许。

2、针对两周岁以上的子女

根据《通知》第3条的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总结起来主要有这几种情况,一方不能生孩子了;和一方生活较长时间的;一方没有其他子女的;另一方患严重产染病或其他疾病的。

虽然孩子在两周岁以上的,但是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条件旗鼓相当,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此时,如果子女与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生活较长时间,而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愿意抚养且有能力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未成年子女十周岁以上的,还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回答2:

子女抚养方面,在进行辩论时,主要围绕孩子判归谁对孩子成长更为有利这一个中心原则展开。比如,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辩论:
其一,孩子的年龄。根据《婚姻法》及其相关规定,2周岁之内的孩子一般归女方抚养;如果孩子在幼儿期,同等条件下,法官判归女方抚养的可能性会相对大一些。
其二,从孩子的性别。如果孩子是女孩子,且年龄将近十岁,因为女方对于指导孩子的青春期更为有经验,故同等条件下,法院判归女方的可能性更大。
其三,从双方的经济条件。如果父母一方收入较高,可能会给孩子提供更好的抚养条件,在同等条件下,法院就有可能将孩子判归收入较高的一方。
其四,从孩子一贯的生长环境,比如,孩子一直由爷爷奶奶带着,或者孩子一直住在某套房屋中,上学也在该房屋周边等,这些都是法官考虑孩子抚养权归属的因素。

回答3:

离婚时双方都争取抚养权的现象非常普遍,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孩子抚养权的归属问题,首先要看孩子和谁长期共同生活,这个涉及到变动当前环境会对孩子影响较大,也涉及到法院最后的判决能否得到顺利落实的问题,所以在法律规定之外,这个问题对孩子抚养权的归属,非常现实和重要。

  其次,才是看孩子处于哪个年龄阶段,法律上的规定是一周岁以内的,原则上归女方抚养,说的是原则性的规定,两岁以内的一般由女方抚养,两岁到八岁之间的,法律没有明确说归男方还是女方,实践当中掌握的标准,就是看哪一方抚养孩子,对孩子更有利,就把孩子判给哪一方,这是一个综合考虑双方住房、收入、工作特点、个人性格等因素的复杂过程。

  最后,双方在身体上,能否再生育子女,以及是否有其他子女,对抚养权的影响也比较关键。

  当婚姻无法继续时,尽量务实、客观的考虑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千万别斗气,要尽最大限度的降低离婚对孩子的负面影响,这才是对孩子真正的好。

回答4:

你好,通过你的描述,关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除非有证据证实对方抚养子女对子女成长明显不利,否则对方一旦主张孩子的抚养权,将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均判决给你的可能性不大。此外,关于财产分割问题,房子是婚前购买登记在你名下,婚后还贷,房屋一般会判由你所有,但婚后还贷部分要对女方进行50%的补偿,为偿还的贷款由你负担,如果房屋有增值,婚后还贷期间的增值部分按比例同样补偿给女方。汽车系婚后购买,不论出资情况,没有特殊约定,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回答5: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亲生活:一是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二是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没有不利影响的;三是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等等。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亲和母亲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十周岁以上的子女一般要考虑子女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