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4.3添加“对于试用期未满一周离职的员工,公司将不予发放薪资。”
该条严重违法劳动法。上一天班要给一天工钱,天经地义。
2. 4.5添加第9条“(9)对于劳动合同未到期离职的员工,公司将不给予开具离职证明。”
留着这张打印好的E-MAIL,仲裁时候能起一定的作用。
3.6.7全勤奖励的条件添加了“未出现婚假、产假、年假、丧假”
由于全勤奖为公司内部薪酬规定,因此,这种对工作者不利的规定并不违法。
4. 7.4修改了两处内容:“如果享受国家的生育保险,则在产假期间不发给薪资;如果不享受国家的生育保险,则按本人基本工资发放。”和“晚育增加产假30天”
产假不发薪水没有任何理由,生育保险与产假薪水没有丝毫联系,可以申请仲裁。
5. 7.6添加了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四金之外的第五金,由公司自愿选择。并非强制,但是想逃避产假薪水,万万不可。
你这种情况,出现争议的话,即刻拿着你的工资卡,出勤卡或记录,工作证明,员工手册等所有证明你在该公司工作的材料去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于离职证明,如果公司给你缴纳了四金或三金,那么离职证明必须要开,否则下面的公司无法给你办理录用手续。如果是公司替你缴纳外来人员综合保险那么开不开倒并不是非常重要。以这个理由去劳动仲裁,是没有回音的。
劳动争议主要还是在于工资的问题上。
顺利!
如果是用人方要求员工离职的,这叫恶意辞退。不开具离职证明,用意在于一个月后合同到期,有理也说不清。公司可以单方认定主雇关系的约定终止;那么就不需要补偿离职金。合同未到期辞退员工的,属于用人方违反合同约定,也就是违反了《合同法》和《劳动法》;雇员可以向劳动就业保障局和劳动部门反映投诉,也可以直接向国家检查机关提起诉讼!
4.3条,意思是恶意不给薪金。(一个星期,对于很多工种来说可以创造非常有价值的工作)
6.7条,典型的谬论。婚假、产假、年假、丧假;是中国劳动法规定的受到法律允许和保护的特殊假期。如产假,不但要照发工资,有的公司和工种还需要特别补助。
7.4条,国家生育保险是什么?和产假有什么关系?公司简直胡扯!“晚育增加产假30天”;看上去是一种公司特别增加的待遇,但是和上文前呼后应,意思就是多放你一个月假期,并且不给你工资的。
可以投诉。绝对不合法
一定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