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我国,隐性采访被越来越多地运用于新闻实践中,尤其是涉及舆论监督以及揭露社会阴暗面的电视新闻报道。如中央电视台的《新闻30分》、《焦点访谈》、《新闻调查》、《每周质量报告》、《法治在线》等栏目,就经常使用这种报道方式。各省级电视台近年来也开始配备隐形摄像机,用于隐性拍摄。
这就显示了隐性采访存在需要的现实性,但我们必须考虑到它的隐患,在使用时尽量减少发生。社会上,没必要大张旗鼓地提倡或是反对。
隐性采访在现实社会中一般有两种情况:第一,记者有意隐瞒身份出现在新闻事件现场。如《南方周末》对安徽等地的劣质医疗器械地下销售窝点进行暗访,记者以购买者的身份与犯罪嫌疑人“洽谈生意”。如果不是这样,记者就无法拿到真实可信的第一手资料。第二,记者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采访,这种采访当然也没有得到采访对象的许可。例如中央电视台关于湖北省公安县自来水公司弄虚作假多收水费的揭露性报道,记者巧施计谋,偷拍到了自来水公司到宾馆向记者行贿的全过程,成为经典之笔。当然,这虽然不是很厚道,但也出于无奈,倘若这个社会不需要采用隐性采访,不存在采访对象顾虑担忧的情况,什么黑暗面都不怕曝光,光明正大的干着非法或不道德的勾当,而不惧怕社会监督和社会舆论,那这个社会岂不是更可怕?
在我国的新闻实践中,适当搞一些隐性采访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隐性采访也有一个“度”的问题,如果把握不好,就有可能危及公众利益,甚至侵犯公民合法权益。
隐性采访把握不当,有可能违反职业道德。《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和联合国制定的《记者行为原则宣言》都有明确规定,虽没明确说不能搞隐性采访,但至少可以将那些条文看作是对隐性采访的某种限制。在我国的电视新闻隐性采访中,记者有意设置陷阱进行诱拍的现象是比较普遍的,还有一些隐性采访因为违反了人类基本道德和良知而引起争议。例如有一幅获普利策新闻奖的照片展示出这样一幅情景:在非洲干旱的大地上,一只穷凶极恶的秃鹰凶狠地盯着一个快要饿死的孩子,等待着吞食这孩子的尸体。这一新闻图片显然是偷拍的,尽管它具有震撼力,但多少显得不太人道。
隐性采访极易侵犯个人隐私及其他权利。我国的法律明确规定,公民的隐私权不受他人侵害。在新闻实践中,公开场合下的隐性采访更多的是侵犯他人的肖像权。这点尤其需要注意。公开场合下的隐性采访有时也会侵犯公民隐私权,如交通事故中亲人过于悲痛时的失态表情,公开场合下恋人过于亲密的肌肤之亲,在报道时都要慎重考虑。
当隐性采访这种特殊的采访方式被恰当地采用的时候,对一些“不良公民”造成的心理威慑无疑是十分巨大的,同时公众的正当利益也就因此而得到多一份保护;但是,如果隐性采访被滥用,也将会危及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生活秩序。任何一个社会都不会容忍存在一个特权阶层对其公民的生活进行不受任何限制的监视。
有些隐性采访是针对违法犯罪事实的,对这类隐性采访记者也要慎重行事。如果这种犯罪足以使大多数人的利益受到伤害,如果对这些犯罪行为的曝光足以使公众免受类似的伤害,那么进行隐性采访、予以曝光是必要的,否则就没有必要。
我觉得隐性采访有其弊端,但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都有着它存在的合理性和生存的土壤。我们能做的唯有在不得不采取隐性采访的情况下,将它的不足降到最低。
秀才说的真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