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两高出台的司法解释一致认为如果知道是假毒品而贩卖的构成诈骗罪,如果不知道的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未遂。这是因为两高为了打击犯罪,将贩卖毒品罪当成抽象危险犯来认定。
法律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以假毒品进行犯罪的定性,明知是假毒品而冒充毒品贩卖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不知道是假毒品而当作毒品走私、贩卖、运输、窝藏的,应当以走私、贩卖、运输、窝藏毒品犯罪(未遂)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贩卖假毒品案件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对贩卖假毒品的犯罪案件,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处理:明知是假毒品而以毒品进行贩卖的,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不知是假毒品而以毒品进行贩卖的,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对其所贩卖的是假毒品的事实,可以作为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在处理时予以考虑。
这种问题基本上没有什么价值啊 主观上确实是没有贩卖毒品的故意 有诈骗的故意 但是司法实践中 这种问题只有一种情况会出现 那就是贩毒分子 狡辩说自己以为卖的毒品是假货 但是谁信呢?
应该会按贩卖毒品罪处罚
司法解释有,定诈骗罪
一样的论罪:贩卖毒品罪
跟你知道这是毒品一样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