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改委和商务部联合发布《废塑料加工利用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新规定将在2012年10月1日正式生效,将严格禁止一些不负责任的废料再生加工,包括:
1、禁止在居民区加工利用废塑料。
2、禁止利用废塑料生产从2007年就被禁用的超薄塑料袋(厚度小于0.025mm的超薄塑料购物袋和厚度小于0.015mm超薄塑料袋)。
3、禁止利用废塑料生产食品用塑料袋。
4、禁止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废塑料类危险废物的回收利用活动,包括被危险化学品、农药等污染的废弃塑料包装物,废弃的一次性医疗用塑料制品(如输液器、血袋)等。
5、无符合环保要求污水治理设施的,禁止从事废编织袋造粒、缸脚料淘洗、废塑料退镀(涂)、盐卤分拣等加工活动。
6、对废塑料加工利用过程产生的残余垃圾、滤网,禁止交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单位或个人处置。
7、禁止露天焚烧废塑料及加工利用过程产生的残余垃圾、滤网。
二、新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国内回收的废塑料和进口的废塑料。尤其对于进口废料,再生行业必须切实遵守所有相关的政策,并禁止从事以下活动:
1、禁止进口未经清洗的使用过的废塑料。
2、禁止将进口的废塑料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进口许可证载明的利用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将进口废塑料委托给其他企业代为清洗。
3、禁止将进口废塑料分拣或加工利用过程产生的残余废塑料未经清洗处理直接出售。
4、禁止将进口废纸中的废塑料,未经清洗处理直接出售。
新规定要求再生企业一旦发现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类或者不符合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的进口废塑料,立即向口岸海关、检验检疫部门和所在地环 保部门报告并配合做好相关处理工作。
此外,还鼓励废塑料加工利用集散地对废塑料加工利用散户实行集中园区化管理,集中处理废塑料加工利用产生的废水、废气 和固体废物。
规定要求省级环保、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核查并公布合格的废塑料加工利用企业名单;对核查发现问题的,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从2013年1月1日开始,只有通过监管机构检查的再生企业才允许进口废旧塑料。
扩展资料:
一、按再利用途径的不同可分为:
1、再生塑料:经工厂模塑、挤塑等预先加工后,用边角料或不合格模制品在二次加工厂再加工制备的热塑性塑料。
2、再加工塑料:由非原加工者,用废弃的工业塑料制备的热塑性塑料。
3、回收塑料:由经清洗和粉碎的废弃制品制得的塑料。
4、可重复使用塑料:成型后制品可以多次重复使用,且性能满足相关规定的要求的塑料。
5、可回收再利用塑料:废弃后,允许被回收,并经过一定处理后,可再加工利用的一类塑料。
6、不可回收再利用塑料:废弃后,不允许被回收再加工利用的一类塑料。
二、《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或致行业重新洗牌:
工信部公布《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明确了行业新建、已建的三大重点类型企业在废塑料处理能力上的门槛。
该规范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同期生效的还有《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业内人士称,新的行业规范或将带来全行业的洗牌效应。
作为环保要求门槛高的行业,该规范明确了“资源综合利用及能耗”。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所涉热塑性废塑料原料并不包括受到危险化学品。
农药等污染的废弃塑料包装物、废弃一次性医疗用塑料制品等塑料,及氟塑料等特种工程塑料。《规范条件》出台后将利于龙头企业投资这一领域。
因为大量小作坊既污染了环境,也不利于行业进一步发展。对整个行业而言,一批不成规模、技术势力弱的企业将首当其冲被责令整改。预测未来我国废塑料应用市场规模将达到逾千亿元规模。
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2018年起全国试行,谁损害,谁赔偿:
2017年12月1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公布从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方案》规定,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
在试点方案基本框架的基础上,此次印发的方案对部分内容进行了补充完善:
一是将赔偿权利人范围从省级政府扩大到市地级政府,提高赔偿工作的效率。
二是要求地方细化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具体情形,明确启动赔偿工作的标准。
三是健全磋商机制,规定了“磋商前置”程序,并明确对经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赋予赔偿协议强制执行效力。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废塑料
一、中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改委和商务部联合发布《废塑料加工利用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新规定将在2012年10月1日正式生效,将严格禁止一些不负责任的废料再生加工,包括:
1、禁止在居民区加工利用废塑料;
2、禁止利用废塑料生产从2007年就被禁用的超薄塑料袋(厚度小于0.025mm的超薄塑料购物袋和厚度小于0.015mm超薄塑料袋);
3、禁止利用废塑料生产食品用塑料袋;
4、禁止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废塑料类危险废物的回收利用活动,包括被危险化学品、农药等污染的废弃塑料包装物,废弃的一次性医疗用塑料制品(如输液器、血袋)等;
5、无符合环保要求污水治理设施的,禁止从事废编织袋造粒、缸脚料淘洗、废塑料退镀(涂)、盐卤分拣等加工活动;
6、对废塑料加工利用过程产生的残余垃圾、滤网,禁止交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单位或个人处置;
7、禁止露天焚烧废塑料及加工利用过程产生的残余垃圾、滤网;
二、新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国内回收的废塑料和进口的废塑料。尤其对于进口废料,再生行业必须切实遵守所有相关的政策,并禁止从事以下活动:
1、禁止进口未经清洗的使用过的废塑料。
2、禁止将进口的废塑料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进口许可证载明的利用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将进口废塑料委托给其他企业代为清洗;
3、禁止将进口废塑料分拣或加工利用过程产生的残余废塑料未经清洗处理直接出售;
4、禁止将进口废纸中的废塑料,未经清洗处理直接出售。
5、新规定要求再生企业一旦发现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类或者不符合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的进口废塑料,立即向口岸海关、检验检疫部门和所在地环 保部门报告并配合做好相关处理工作。
6、此外,还鼓励废塑料加工利用集散地对废塑料加工利用散户实行集中园区化管理,集中处理废塑料加工利用产生的废水、废气 和固体废物。规定要求省级环保、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核查并公布合格的废塑料加工利用企业名单;对核查发现问题的,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7、从2013年1月1日开始,只有通过监管机构检查的再生企业才允许进口废旧塑料。
扩展资料
一、按再利用途径的不同可分为:
1、再生塑料:经工厂模塑、挤塑等预先加工后,用边角料或不合格模制品在二次加工厂再加工制备的热塑性塑料。注: 许多规范中再生塑料限于清洁塑料使用,它满足对新料规定的要求,而且其产品质量实际相当于由新料制得的产品。
2、再加工塑料:由非原加工者,用废弃的工业塑料制备的热塑性塑料。注: 再加工塑料可以再配或不再配填料、增塑剂、稳定剂、着色剂等。
3、回收塑料:由经清洗和粉碎的废弃制品制得的塑料。注: 广义而言,回收塑料指边角料或废弃制品的任何再利用,包括热解回收有用的原始化学物质。回收塑料可以再配或不再配填料、增塑剂、稳定剂、着色剂等。
4、可重复使用塑料:成型后制品可以多次重复使用,且性能满足相关规定的要求的塑料。
5、可回收再利用塑料:废弃后,允许被回收,并经过一定处理后,可再加工利用的一类塑料。
6、不可回收再利用塑料:废弃后,不允许被回收再加工利用的一类塑料。
不同的塑料的具体化学成分及区分方法如下:
二、一般鉴别废塑料有以下几个步骤:
1、看颜色;
2、看光亮度(透明料此步可去掉);
3、手感(感重量、感光滑度);
4、点燃(观火焰颜色是否冒烟,是否含离火燃烧或根本不燃);
5、闻气味(各种塑料味都不相同,包括阻燃剂等);
6、拉丝(CaC03多的拉丝肯定不好,增强的也拉不出丝)。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废塑料
中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改委和商务部联合发布《废塑料加工利用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新规定将在2012年10月1日正式生效,将严格禁止一些不负责任的废料再生加工。
包括:
1、禁止在居民区加工利用废塑料;
2、禁止利用废塑料生产从2007年就被禁用的超薄塑料袋(厚度小于0.025mm的超薄塑料购物袋和厚度小于0.015mm超薄塑料袋)。
3、禁止利用废塑料生产食品用塑料袋;
4、禁止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废塑料类危险废物的回收利用活动,包括被危险化学品、农药等污染的废弃塑料包装物,废弃的一次性医疗用塑料制品(如输液器、血袋)等;
5、无符合环保要求污水治理设施的,禁止从事废编织袋造粒、缸脚料淘洗、废塑料退镀(涂)、盐卤分拣等加工活动;
6、对废塑料加工利用过程产生的残余垃圾、滤网,禁止交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单位或个人处置;
7、禁止露天焚烧废塑料及加工利用过程产生的残余垃圾、滤网;
8、新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国内回收的废塑料和进口的废塑料。尤其对于进口废料,再生行业必须切实遵守所有相关的政策,并禁止从事以下活动:
9、禁止进口未经清洗的使用过的废塑料。
10、禁止将进口的废塑料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进口许可证载明的利用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将进口废塑料委托给其他企业代为清洗;
11、禁止将进口废塑料分拣或加工利用过程产生的残余废塑料未经清洗处理直接出售;
12、禁止将进口废纸中的废塑料,未经清洗处理直接出售。
13、新规定要求再生企业一旦发现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类或者不符合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的进口废塑料,
立即向口岸海关、检验检疫部门和所在地环 保部门报告并配合做好相关处理工作。
14、此外,还鼓励废塑料加工利用集散地对废塑料加工利用散户实行集中园区化管理,集中处理废塑料加工利用产生的废水、废气 和固体废物。
15、规定要求省级环保、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核查并公布合格的废塑料加工利用企业名单;
对核查发现问题的,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从2013年1月1日开始,只有通过监管机构检查的再生企业才允许进口废旧塑料。
扩展资料:
废塑料的回收利用
随着塑料制品消费量不断增大,废弃塑料也不断增多。
目前我国废弃塑料主要为塑料薄膜、塑料丝及编织品、泡沫塑料、塑料包装箱及容器、日用塑料制品、塑料袋和农用地膜等。
另外,我国汽车用塑料年消费量已达40万吨,电子电器及家电配套用塑料年消费量已达100多万吨,这些产品报废后成了废塑料的重要来源之一。
据了解2011年,我国废塑料产生量约为2800万吨,2012年为3413万吨。
这些废塑料的存放、运输、加工等待被加工的废弃塑料原料应用及后处理若不得当,势必会破坏环境,危害百姓健康。
最初,塑料回收大量采用填埋或焚烧方法,造成巨大的资源浪费。
因此,国外将废塑料用于高炉喷吹代替煤、油和焦,用于水泥回转窑代替煤烧制水泥,以及制成垃圾固形燃料(RDF)用于发电,效果理想。
RDF技术最初由美国开发。
近年来,日本鉴于垃圾填埋场不足、焚烧炉处理含氯废塑料时HCI对锅炉腐蚀严重,
而且燃烧过程中会产生二恶英污染环境,而利用废塑料发热值高的特点混配各种可燃垃圾制成发热量20933kJ/kg和粒度均匀的RDF后,
即使氯得到稀释,同时亦便于贮存、运输和供其他锅炉、工业窑炉燃用代煤。
高炉喷吹废塑料技术也是利用废塑料的高热值,将废塑料作为原料制成适宜粒度喷入高炉,来取代焦炭或煤粉的一项处理废塑料的新方法。
国外高炉喷吹废塑料应用表明,废塑料的利用率达80%,排放量为焚烧量的0.1%-1.0%,产生的有害气体少,处理费用较低。
高炉喷吹废塑料技术为废塑料的综合利用和治理“白色污染”开辟了一条新途径,也为冶金企业节能增效提供了一种新手段。
德国、日本从1995年就已有成功的应用。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废塑料回收
中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改委和商务部联合发布《废塑料加工利用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新规定将在2012年10月1日正式生效,将严格禁止一些不负责任的废料再生加工,包括:
·禁止在居民区加工利用废塑料;
·禁止利用废塑料生产从2007年就被禁用的超薄塑料袋(厚度小于0.025mm的超薄塑料购物袋和厚度小于0.015mm超薄塑料袋);
·禁止利用废塑料生产食品用塑料袋;
·禁止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废塑料类危险废物的回收利用活动,包括被危险化学品、农药等污染的废弃塑料包装物,废弃的一次性医疗用塑料制品(如输液器、血袋)等;
·无符合环保要求污水治理设施的,禁止从事废编织袋造粒、缸脚料淘洗、废塑料退镀(涂)、盐卤分拣等加工活动;
·对废塑料加工利用过程产生的残余垃圾、滤网,禁止交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单位或个人处置;
·禁止露天焚烧废塑料及加工利用过程产生的残余垃圾、滤网;
新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国内回收的废塑料和进口的废塑料。尤其对于进口废料,再生行业必须切实遵守所有相关的政策,并禁止从事以下活动:
·禁止进口未经清洗的使用过的废塑料。;
·禁止将进口的废塑料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进口许可证载明的利用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将进口废塑料委托给其他企业代为清洗;
·禁止将进口废塑料分拣或加工利用过程产生的残余废塑料未经清洗处理直接出售;
·禁止将进口废纸中的废塑料,未经清洗处理直接出售。
新规定要求再生企业一旦发现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类或者不符合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的进口废塑料,立即向口岸海关、检验检疫部门和所在地环 保部门报告并配合做好相关处理工作。此外,还鼓励废塑料加工利用集散地对废塑料加工利用散户实行集中园区化管理,集中处理废塑料加工利用产生的废水、废气 和固体废物。
规定要求省级环保、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核查并公布合格的废塑料加工利用企业名单;对核查发现问题的,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从2013年1月1日开始,只有通过监管机构检查的再生企业才允许进口废旧塑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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