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免税企业来讲,由于免税发票不涉及税率以及税额,对于客户来说是全额入成本或费用,因此一般来讲不会产生影响。但是,如果贵公司涉及出口业务,那么出口退税率会产生影响,因为发票开具时间会影响到不同的出口退税率。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第三条: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纳税人出口前款所涉货物劳务、发生前款所涉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对于免税企业开具发票2019.4.1日前后纳税是没有影响的,因为免税企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但税率4.1日后应改为降低后的税率。区别仅此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