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企业原材料发生非正常损失怎么列分录

2025-04-13 22: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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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损失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颁布与实施为企业非正常损失事项的计税纳税与会计处理带来了新的变化,现举例说明有关非正常损失税务会计上的账务处理:

[案例1] 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17%,某月末在财产清查中发现,库存原材料短缺5 000 元,经查短缺的原材料不含运费,是由于仓库管理员管理不善造成,经公司领导批示,应由仓库管理员赔偿500 元。

非正常损失原材料所涉及的进项税额=5 000×17%=850(元),不应作进项税额转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盘亏的存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然后将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

会计分录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5 000

贷:原材料5 000

借:管理费用 4 500

其他应收款———李某500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5 000

如果该公司上述短缺的原材料中含分摊的运输费用500 元,经查是由于被盗引起的,保险公司赔偿1 000 元。此时应把损失的原材料所对应的进项税额(包括对应运费部分的进项税额)予以转出,连同损失的原材料成本一并计入“管理费用”。

非正常损失原材料所涉及的进项税额由两部分组成:

原材料价格进项税额=(5 000-500)×17%=765(元);

运输费进项500÷(1-7%)×7%=37.63(元);

应做转出的进项税额为765+37.63=802.63(元)。

按照上述规定会计分录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5 302.63

贷:原材料 4 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02.63

借:管理费用 4 302.63

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  1 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5 302.63

资料拓展

税法关于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的界定原来比较模糊、笼统,在实务中有时难以把握。为了便于操作,2009年1月1日,《增值税暂行条例》对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做出了新的修订。所谓正常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合理的、不可避免的损失。

比如:散装货物由于气温、干湿度的变化而发生的自然损耗;商业零售企业在差错率以内的短款;工业企业的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定额以内的损耗;因市场原因导致存货减值造成的损失等。

所谓非正常损失是指正常损失之外的损失,《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仅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取消了自然灾害损失和其它非正常损失。这样对非正常损失的准确规定是一大进步,极大地方便了纳税人和征税人,充分体现税务机关人性化执法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