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是“民告官”的诉讼,行政机关是应诉者,行政首长到庭应诉表示对行政法的重视以及配合,对我国行政法要求的内容严格遵守自身作则。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在行政诉讼活动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才是行政诉讼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