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和其他所有法院受理的案件一样,在起诉时由原告按照诉请金额来预交诉讼费,原告应当按照法院开具的《诉讼费缴纳通知书》上载明的金额、期限、方式等缴纳诉讼费,逾期不缴纳的,视为撤回起诉。最后根据判决结果,由败诉方承担。交通事故案件中,被告为肇事方和保险公司,那么在交通事故诉讼中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诉讼费呢?实践中,一般来说保险公司是不承担诉讼费用的。中国保监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第四项:“ 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属于交强险责任免除的项目,作为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和垫付。”法院在判决中,通常根据各方当事人责任大小及赔偿数额的多少分别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
一般是保险公司承担诉讼费用,其具体内容如下:
在当前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一般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诉讼费用,具体法律依据是中国保监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下称《保险条款》)第十条第四项:“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属于交强险责任免除的项目,作为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然而,从交强险的立法设计来看,其保护的利益核心是不特定的事故第三者受害人,其订约的目的就是为了使事故受害人迅速、直接获得保险合同确定的保障。而此类诉讼的提起,正缘于保险公司怠于行使人身损害赔偿义务,因此,作为对违背立法原意的惩罚,理应由保险公司对诉讼费买单。
同时,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该法条的适用效力显然优于《保险条款》第十条第四项,因此,司法实践中,对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费用,法院通常判决由保险公司埋单。
在深圳市的司法实践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六十三条规定,保险公司作为被告或第三人,在诉前有拒绝理赔或拒绝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等情形的,应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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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不承担,一般是由被告来承担诉讼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