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第十一条明确,会计人员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4小时。但如有特殊情况,无法在当年完成接受培训时间的,经归口管理的当地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其参加继续教育时间可以顺延至以后年度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