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合理。超过发盘的有效期才到达的接受,为逾期接受,一般情况下无效,应视为一项新发盘。但《公约》规定,如果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盘人,确认该接受有效,则该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也即合同于接受通知书到达时生效,而不是受盘人收到确认通知后才生效。 德国客户在8月8日已经回电表示接受,则等于确认该接受有效。2,不可以。因为合同上规定了1-6月等量装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