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你所说的自愿加班是部分企业对付加班工资的常用套路。劳动法44条在加班上留了个大破绽,用人单位“安排”的才付加班工资,所以用人单位经常用“安排”来做文章,没安排而劳动者自行跑去学雷锋的就不给加班费。
2、这个套路是失败的,因为工时记录由用人单位掌握,所以要由用人单位证明劳动者是否加班。劳动者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的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就要提出反证说此人虽然工作了,但我没安排。这太难了,用人单位几乎无法证明。
3、加班申请对用人单位没啥实质帮助,也许规章制度会写凡加班必须有申请,没申请就算学雷锋。但这是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劳动者说有加班申请,都在用人单位那里呢,于是就该用人单位举证没有加班申请,问题是他没法证明。
4、你公司用208小时作为正常工时,这个很古怪。违反了劳动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明确规定。条款如下
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5、法律规定对你公司是不利的,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吧。
一张加班单,只能管用一次,但每天加班的时候,你都可以填写加班单。公司的制度没有公证没关系,只要有合法的程序及你的签字也能生效。
考勤单上写了你每月加班22小时,就行了,就是能证明你加班的证据,不需要别的东西。有考勤单,你就不是自愿加班,你可以放心,公司没有刻意地规避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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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小时足以证明公司安排了加班。所以,每个月40小时这一块没有障碍。其他更多的需要你举证。你同时也可以想想没有上够208小时的是否没有全勤等。
只要你还想在公司做,方法再好都是无用的,你认为公司加班都有透明的记录吗?老板不给你能强行的去找他要吗?你加班不班你认为公司的主管就一点不知道吗?你只有把你的情况向主管反映一下,也许还能给你一点。员工在企业也是弱者,除非你是大型的国企。
找公司老板啊 送个礼啊, 这都不懂...还上啥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