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审计独立性的题目 急啊!

2024-11-23 06:2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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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法》中:第十八条规定:注册会计师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二十二条规定:注册会计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执行审计业务期间,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或者不得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的其他财产的期限内,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或者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所拥有的其他财产;
(二)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行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三)接受委托催收债款;
(四)冒用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五)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
(六)采取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
(七)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
(八)拒绝、阻挠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九)隐匿、伪造、篡改、销毁有关文件和资料;
(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第一项行为属注册会计师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行为,影响独立性。
第二项行为属与委托人存在经济利益关系,影响独立性。
第三项行为如果是在审计期间发生的,属于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所拥有的其他财产行为,影响独立性。如果是审计业务发生之前购买的,则不影响独立性。
第四项行为属于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行为,影响独立性。